□ 本报记者: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吴媚

晚上 8 点多,余某坐在收银台前,用手支撑着头,眼皮垂下 …… 很快,这个姿势就被时长 2 秒的视频定格成 " 上班公然睡觉 " 的证据。此时,距余某当天上午开始上班时间已超过 10 小时,之后企业却因其闭眼休息 3 分钟而将其开除。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劳动者赔偿 49572.24 元。

企业:按内部规定开除店长

2021 年 3 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 年 9 月 26 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品某公司主张,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其行为包括:2024 年 9 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在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至品某公司微信对接群;之前的 2024 年 8 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进而严重影响品某公司品牌形象,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公司依据 " 责罚规定 " 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

在该公司的 " 责罚规定 " 中,关于工作管理失职的内容包括: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遇事躲避、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根据 " 责罚规定 ",因工作管理失职导致严重损失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和降职级降薪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和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

" 责罚规定 " 还载明," 严重损失 " 的定义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金额 80 万元及以上,或公司经营活动中断、暂停或延误 24 至 48 小时造成当前和未来收入减少 80 万元及以上。

员工:短暂性闭眼并未睡着

品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视频显示,余某坐在收银台前,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店铺中有两名顾客正在选购商品。品某公司同时提交了商场工作群聊记录,予以佐证。

余某承认 2024 年 9 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是,其上班时间是 9 时 30 分开始至 22 时 30 分结束。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 8 点多的时候,连续上班已超过 10 小时,因此出现生理性疲惫,便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仅闭眼休息了 3 分钟,实际并没有睡着。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至于 2024 年 8 月某日关店门一事,系因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因此,余某认为品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品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 217.2 元、住房补贴 300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9572.24 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应尊重劳动者休息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不论余某当日是否经过品某公司审批加班,事发当日其连续工作已超过 8 小时。其间,品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有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在连续工作超过 8 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品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时长为 2 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该行为影响了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至于品某公司主张之前余某曾在营业时间关闭店门,根据品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人员询问店铺为何关门时,余某回复 " 厕所 ",即其已对临时关店门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品某公司也并未对此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且品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其带来的具体损失达到其 " 责罚规定 " 中关于管理失职带来的严重损失,品某公司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在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的需要。" 法官提示,忽视劳动者休息权,一味追求工作效率,企业得到短期的利益却难以获得长期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转变经营理念,主动维护劳动者休息权,才能推动劳动者从 " 更多工作 " 向 " 更优工作 " 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