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12件,涉及惩治民企内部腐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等八大方面。

中央持续释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根本的保障。需要在司法领域,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中央层面一再强调“平等保护”,是有的放矢的。事实上,在一些领域、个别案件处理中,民营企业的确会面临“玻璃天花板”“有色眼镜”等现实问题。法律、法规上明明规定是“平等主体”或者“非禁即入”,但在之前个别案例的处理当中,特别是审理民企和事业单位、国企之间的纠纷时,就显得更为敏感。一些民营企业家的确有担心:自己的合法权利,会不会在“财政纪律”“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帽子”下落了下风?

之前,最高法已经多次明确表态: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避免大企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等中小企业,等等。这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要求,也落实在这一次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中。

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亮剑,治理民企内部腐败。互联网企业内部受贿有“小权力、大腐败”的特征,某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发展经理刘某收取600余万元贿赂,在为他人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最终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4年,这体现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严惩不贷的司法态度。

其次,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对民企造成的损害后果搞“客观归罪”,让民企负责人吃上一颗“定心丸”。某工程公司在建路过程中,不慎造成土石滑落到坡下林地,导致117亩的林地损害,公司积极补救、复垦,法院坚决判决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还了民企清白。

第三,在涉及民企和事业单位、国企的民事纠纷中,法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一断于法”。某医院在采购了民企的试剂之后,以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为由未能按期付款,法院判决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必须支付货款。在另一起涉及民企的投资合同纠纷中,法院判令国企承担违约金,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此外,法院还明确,大企业提出的、“只在收到业主工程款之后”再向下游中小企业结算的“背靠背”条款是无效条款,有力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中央三令五申要对各类经营主体实施平等保护,就需要打破一些事实上的“玻璃天花板”,把平等落实在具体司法判决当中:国企、事业单位、民企依法一体保护,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