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嘉兴广播电视台《小新说事》报道,近日,龚女士反映 6 月 5 日自己例假刚结束就去学游泳,游完后,当天夜里就大出血,后来住院做手术。她认为这个事情要怪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办卡时也没告知要例假结束后过几天才能游泳,要求赔偿损失。但游泳馆不同意,认为这不关他们的事。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龚女士要求的赔偿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目前无证据证明游泳与大出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女性生理期结束后不宜立即游泳不属于游泳馆法定强制提醒范畴,游泳馆不存在过错。游泳馆通常没有强制提醒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场所内的物理风险,而不包括消费者的个体健康管理。成年人应自行承担对自身健康的注意义务。

龚女士在桐乡濮院一家游泳馆花了两千办了卡学游泳,6 月 5 日,她例假刚结束就去游泳池练了两小时,但是当天夜里身体不舒服了。" 准确的说是下半夜,血量就很多了,我就给教练发信息了,我来不了了,我要过一个星期来,我不好意思说姨妈,我说你懂的,我的教练说好的。"
龚女士说,这次出血量非常大,自己甚至用上了纸尿裤,来了 7 天,出血量丝毫没有减少。龚女士也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游泳馆工作人员。" 我说又来了,怎么好不了了,所以她发信息给我,来大姨妈不能游泳的,我说我来大姨妈好了,我说我就因为好了,我才来的,她说刚刚好也不行,她这样子跟我说了之后,我才知道不能够来游泳。"
龚女士虽然也吃了止血药,但大姨妈还是不离不弃,她说直到出现头晕症状,这才去医院。龚女士称,医生告诉她,要做刮宫,子宫内膜增厚,流了长时间的血,子宫内膜增厚了。
6 月 18 号,龚女士住进了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显示龚女士子宫异常出血,中度贫血,并且有肌瘤和息肉,住院 4 天花了七千多。龚女士认为,弄成这样绝对和游泳有关,因为游泳馆工作人员没尽到提醒义务。
龚女士认为,一个女性去办游泳卡,游泳馆有义务提醒,来大姨妈的话,要过几天才能来游泳。她要求游泳馆送她一张两千的游泳卡作为赔偿,但是游泳馆方面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游泳馆工作人员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像女性生理期的注意事项,自己应该非常清楚,所以提醒并不是工作人员的责任。" 比如说这里有台阶、这里有什么问题会有标志性质的,这生理期每个游泳馆都没有这种提醒,随便去哪里看都没有。"
游泳馆工作人员表示,送一张游泳卡不可能,补几个月可以考虑,龚女士不接受处理意见,提出要退卡退钱。工作人员表示退钱需要申请,他做不了主。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龚女士要求的赔偿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目前无证据证明游泳与大出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女性生理期结束后不宜立即游泳不属于游泳馆法定强制提醒范畴,游泳馆不存在过错。游泳馆通常没有强制提醒义务。虽然根据《民法典》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教练仅未主动提醒其生理期注意事项,也不构成欺诈。龚女士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只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场所内的物理风险,而不包括消费者的个体健康管理。成年人应自行承担对自身健康的注意义务。
龚女士可因身体原因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龚女士因游泳后身体出现状况,导致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游泳卡,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龚女士有权与游泳馆协商退卡事宜,游泳馆应退还其尚未使用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