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 日报,47 岁的刘女士到上海某便利店购物,因退货纠纷与收银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刘女士倒地并呕吐,监控显示营业员未拨打 120,刘女士送医后次日不治身亡。刘女士家属将营业员、便利店和便利店加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218 万元。近日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赔偿费用共计 1919637.84 元,上海某便利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15% 责任,赔偿 287945.68 元。此外,刘女士家属的律师费亦由上海某便利店予以赔偿。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8 时 36 分许,刘女士到上海某便利店购买啤酒,付款后尚未离店时,刘女士向收银台员工兰女士(化姓)表示需要退货,兰女士表示退货需要提供购买小票,刘女士随身未找到购买小票,又至收银台旁堆满收银小票的垃圾桶内寻找未果,随即与兰女士因退货问题产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刘女士阻挠其他客户收银,要求兰女士为其退款,并表示购物后尚未离开店铺,为何无法退货退款?

便利店无声监控显示,在争执过程中,刘女士手抓头部表情痛苦,拨打亲友电话后倒地不起。监控显示,刘女士倒地后,兰女士未采取任何措施,后来在周边顾客围观下,为刘女士寻找当时购物的收银小票。之后刘女士的亲友到场,为其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刘女士开始呕吐,兰女士向刘女士的亲友传递两块抹布,用以擦拭呕吐物,兰女士自监控视频开始至监控视频结束除传递抹布外未离开收银台,双方并未有任何肢体接触。刘女士送医后,于次日死亡。

王女士将营业员、便利店及便利店加盟商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护理费等共计 218 万余元。法院审理时,三被告确认未垫付过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上海某便利店所经营的场所内因病倒地不起,而作为员工的兰女士却在旁并未予以积极的救助,刘女士在昏倒前向亲友打电话求助,并非兰女士在其失去意识后不拨打 110 或 120 求助的理由,超市、便利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顾客有危险后及时给予最基本的帮助并拨打 110 或 120 求助,被告上海某便利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院指出,刘女士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在评定相关责任时,法院亦会一并予以考量。兰女士作为员工,其民事责任应由上海某食品店负担,上海某便利店可依据与被告兰女士的民事法律关系另行向其主张权利,便利店加盟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经营主体,与本案无涉。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便利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15% 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法院最终认定赔偿费用共计 1919637.84 元,应由被告上海某便利店按责(15%)赔偿 287945.68 元。此外,王女士的律师费 50000 元亦由上海某便利店予以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便利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共计 337945.68 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369.19 元,由被告上海某便利店负担。
据刘女士女儿透露,目前她暂未收到被告方的上诉通知和赔偿款。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在便利店所经营的场所内因病倒地不起,店员未在第一时间拨打 120,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属于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便利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刘女士的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因此店家承担部分责任。
付建认为,如果当时店员拨打 120,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便利店很可能不需要承担这么多赔偿,甚至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便利店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是其应尽的基本救助义务之一。若店员已履行该义务,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那么在没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不应再要求便利店承担较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