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6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因多次盗窃寺庙内的 " 金灰 "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2 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和周某某打起 " 金灰 " 的主意,多次到厦门市同安区、泉州市的寺庙中盗取燃烧炉中的 " 金灰 ",其中杨某某盗窃 " 金灰 " 共计 282 斤,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 6208 元,周某某盗窃 " 金灰 " 共计 164 斤价值 3389 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 6208 元、3389 元,均属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周某某还系累犯。法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祭拜者焚烧纸钱产生的灰烬虽为 " 灰烬 ",但其残留的金属成分具有价值,非法窃取构成盗窃罪。
法院提醒:任何以非法手段窃取、变卖祭拜财物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亵渎人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