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形成。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涵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专门选取两个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编织形成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对于人民法院在涉数据类案件审理之中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准确处理数据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在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显示,某科技公司运营甲APP,某文化公司运营乙APP。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乙APP存在50392个与甲APP一致的短视频,其中19079个用户昵称和头像里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及标点符号与甲APP一致。这些短视频中约40%具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为有价值但无独创性的录像制品。

为此,某科技公司诉称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甲APP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0万元。某文化公司辩称甲APP用户短视频非某科技公司权益,乙APP商业模式正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文化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某文化公司行为实质性替代甲APP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提及2025年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应适用新条款。

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指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认为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

案情显示,某网络公司运营甲招聘网站,求职者可设置简历搜索权限,企业用户可通过接收投递或购买服务搜索获取简历(可查看、下载简历),登录需验证码;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提供“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企业用户授权输入甲网站账号密码后,可自动登录并自主选择同步甲网站简历至乙网站个人账号(仅自身可见,他人无法搜索)。

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信息公司避开验证码、获取使用甲网站简历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驳回其诉求,认定某信息公司的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未超求职者信息处理预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表示,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以往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这次发布的是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强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