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检工作部署,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活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由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案例一

吴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外省某企业员工吴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审查认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先后依法对吴某某等人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同时监督侦查机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的边控措施,切实保障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赵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撤案监督案

检察机关通过研判信访线索,发现赵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某建设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在该起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接到本地某建设公司报案,对居住异地的赵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立案后至赵某提出控告时侦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致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嫌疑。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撤销案件,后该建材经营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三

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撤案监督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某涉企控告案时,发现异地某公司被刑事立案后超过二年,仍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形成涉企刑事“挂案”。根据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无继续侦查必要,据此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

夏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批准逮捕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夏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企业股东,与该企业资金往来频繁,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后,督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3000万元股权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促使该刑民交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五

某公司财产被违法查封民事执行监督案

检察机关走访企业了解到,某公司在一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被超范围查封房产情形。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名下200余套房产被长期超范围查封,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解封房产211套,同时推动住建部门恢复该公司一手房销售备案,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原标题:《浙江省检察机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