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往往牵扯复杂的恩怨情绪,外人难以简单判断是非曲直。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上海二中院 ")审结了一起百岁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亲情遇上契约,法院该如何厘清这道难题?

小儿子变更承租人,六子女分产起风波

现年百岁的李奶奶在 2002 年丈夫去世后,为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与六名子女共同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约定,丈夫生前购置和租借的五处房屋应按六子女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包括案涉甲处公房及乙处私房。

然而,2009 年,小儿子明明却在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自己。2021 年,李奶奶将乙处私房出售,获款近 3000 万元。此后,她将售房款均分为六份,分别支付五名子女各一份,但仅向明明支付了 200 万元。明明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李奶奶及其他子女共同支付售房款差额 200 余万元。

李奶奶与其他子女认为,明明擅自变更甲处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其他子女无法主张该房屋相关权益,因此李奶奶不应再继续按协议支付售房款。他们指出,明明已实际获得甲处公房的使用权及 200 万元售房款,总体利益并未受损。李奶奶表示不愿再支付剩余款项,其余子女也均同意放弃对甲处公房的权利主张。明明则辩称,甲处公房与乙处私房属不同性质,应分别结算,以甲处公房并非产权房、没有市场价值为由,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协议有效,明明有权分得六分之一售房款,而甲处公房问题应另案处理,故判决李奶奶向明明支付差额 200 余万元。判决后,明明与李奶奶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遵循整体分配原则,驳回小儿子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李奶奶又以明明为被告在一审法院提起分割甲处公房的诉讼。由于甲处公房的特殊性质,为了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李奶奶在该案诉讼中申请了对甲处公房进行评估,该案正在等待评估结果。

就本案而言,合议庭认为,明明在未经家庭协议签订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所涉房屋尚未全部完成处分前就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已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家庭协议所涉五处房屋的再分配,应遵循整体分配的原则,因为这一协议是各方对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考量结果,而非单独对于某一处房屋的处理。明明在不同意分配甲处公房的基础上仅起诉要求获得乙处私房售房款差额,缺乏相应依据。

在明明违反约定后,李奶奶仍愿意支付明明售房款 200 万元,从而使得各方总体获得的利益符合家庭协议确定的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则。李奶奶及其他子女主张在不分配甲处公房权利的基础上,不再向小儿子明明支付乙处私房售房款,理由尚属合理,也便于最终解决各方的争议。因此,二审驳回了小儿子明明的诉讼请求。

此后,李奶奶向一审法院撤回了对甲处公房分割的起诉,这起百岁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家庭纠纷最终得以平息。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