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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岁工作、22 岁退休

累计领取养老金 69 万元!"

山西省蒲县疾控中心职工

违规领取养老金事件

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何养老金被挪用、骗取现象频发?

赌上后半生去骗养老金,值吗?

01

谁动了养老保险基金

山西省蒲县这起案例是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 2024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根据此报告,全国有 13 个省份将 406.26 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挪作他用,25 个省份共 2.83 万名职工通过提供虚假病历、篡改档案等方式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养老金 5.19 亿元。

目前,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今年 7 月底,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4 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 2024 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约为 10.7 亿人。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期领取养老金、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成为非常关键的议题。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或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月领取的钱,即基本养老金,也就是常说的养老金。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2019 年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 2019-2050》预测,到 2028 年,我国养老金当期收入和支出出现逆转。但由于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根据最新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 2025-2060》,我国养老金收不抵支的年份已从 2028 年延后至 2036 年。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素芬一直以社会保险基金为核心展开学术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王素芬接触到了养老保险欺诈相关的很多案例,发现养老金被挪用、骗取等现象频发,部分案件涉案金额非常大。" 这让我意识到,我们不仅要关注资金来源、筹资的具体比例,更要关注这些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安全存续,不被冒领、不被骗取。" 王素芬告诉《方圆》记者。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养老保险欺诈行为,都是什么人、以怎样的方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 " 钱袋子 " 里骗走了钱呢?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研和大量的类案梳理后,王素芬总结道:" 实施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用人单位、参保或未参保的自然人,也包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凡是参与到参保缴费、领取等环节的单位与个人都可能成为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也比较多样化,主要包括冒领养老金和伪造相关材料违规参保、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等。"

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中,既有陌生人套用他人身份,也包括家属冒领已逝亲属的养老金。依据规定,参保人去世后,其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注销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申报且继续领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冒领。例如,宁夏吴忠 74 岁女性马某兰冒充丈夫已故前妻吴某花身份,冒领其养老金长达 14 年,共领取金额约 31 万元,最后因犯诈骗罪获刑;陕西乾县一女子李某的堂姐去世后,未注销户口,李某冒充堂姐身份办理新的身份证并领取堂姐的养老金,而后也被以诈骗罪定罪。

除了冒充他人身份冒领养老金,还有人是将自己 " 分身 ",违规重复领取养老金。湖北长阳一男子利用户籍管理漏洞,虚构身份信息,在婚姻地和原籍地分别办理两个不同身份证,在两地均申请特困资格,重复骗领了社会救助金和养老金。

而在广东某地,则出现了伪造相关材料违规参保、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案例。此案中,主犯对外称可以为未满缴费年限的社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目标对象是临近退休或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在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后,主犯利用其担任多家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伪造的材料上加盖公章,再以办税员身份向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社保手续。

02

养老金骗保案的幕后黑手

" 养老保险诈骗犯罪与其他类别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共性特点是,中介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更为明显,中介人员往往都是利用空壳公司或者伪造材料的方式实现社保诈骗,打击非法中介人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 广东一案的办案检察官说道。

非法中介人员的 " 职业化 " 参与,表现为他们会与违法行为人恶意串通,帮其寻找 " 虚构劳动关系 " 目标单位,伪造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出谋划策。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随即社保挂靠代缴被全面叫停。而想要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依规须有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这也是为什么该领域成了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 年前 3 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有 1885 件。其中发现,一些违法行为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虚假劳动关系,以满足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既定条件,进而获取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检提示,任何借助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等行为,均属于骗取或套取国家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清除缴费记录、没收补缴款、退回已领取的社保金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而在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等养老金骗保案件中,可能存在案件当事人年纪偏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打击欺诈骗保与保障行为人的基本生存权能实现兼顾?王素芬表示,涉案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涉案行为人的财产收入情况符合纳入社会救助的标准,仍可以获得社会救助,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仍可以得到保障。

03

违规参保及违规办理退休需重点关注

湖北长阳重复领取养老金一案的暴露,是因为当地民政部门在系统中核查出两个身份信息高度相似的人在领取养老金,继而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虽然此案最终顺利办结,但案中显现出了养老金领取信息数据共享不顺畅的问题。

" 当地人社部门此前已经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并会签工作机制,但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和障碍。人社部门在前期发现可疑线索,无法直接向银行调取相关账户信息,只能依照办案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查取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经过办理此案,我院也希望能推动各方加强沟通,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推动此类案件的办理从事后的监督变为事前的信息共享,第一时间揪出涉嫌违法的线索,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此案的办案检察官田甜说道。

而在宁夏吴忠,冒领养老金一案同样是因为系统筛查出了异常信息——涉案人员马某兰不仅冒领他人身份办理新身份证并领取养老金,也不放弃自己的那份养老金,所以户籍系统中出现两份人脸信息高度一致的身份信息,因而暴露。此案办案检察官张晔华告诉《方圆》记者,马某兰一家常住地在多年前发生过变化,家庭成员也刻意隐瞒,导致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人员较难核实身份信息。

为了查出更多可能的 " 冒领 " 案例,吴忠市检察院现已与吴忠市社保中心对接调取数据,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我们调取了社保中心领取养老保险人员数据、监狱服刑人员数据、死亡人员数据,依托数字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研判。目前,已发现可疑线索 40 余条,查证属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的线索 7 条。" 张晔华介绍道。

" 随着多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智慧监管等反欺诈技术的运用,冒领养老金的欺诈会日趋减少,但违规参保及违规办理退休从而骗取养老金的欺诈,因为其隐蔽性更强,反欺诈的难度也会更大,这一类型的养老金欺诈应当成为养老金反欺诈重点关注的对象。" 王素芬说道。

例如,广东一案的暴露就具有一定偶然性。此案是当地社保部门向一名参保人核实退休信息时,发现其无法说清自己的用人单位,从而发现该公司同批补缴的人员均存在问题,继而移送了稽查线索。此案办案检察官认为,AI 时代,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来解决。" 以本案为例,如果有较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公司实际用工人员和社保缴纳人员的简单比对,就可以排查出违规补缴情况。但本案却由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人工核对参保人退休信息时发现异常才得以案发,这也说明,社保稽查部门和征缴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

"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反欺诈工作重事后惩处,而轻事前防范,构建有效的预防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风险、降低治理成本。" 王素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优化资格审核流程,扎实推进智能预审。实施业务经办受理、审核、支付岗位 " 三分离 ",系统与人工双重核验 " 双复核 " 机制。针对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高风险业务实行 " 区块链存证 ",确保全流程可追溯。二是打破信息壁垒,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联合公安、民政、卫健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比对死亡、服刑人员信息,阻断基金流失源头。

" 未来,在保障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尝试构建跨省市参保特征库,探索数字孪生技术(Digital Twin),即通过模拟人口结构变化、欺诈率波动等因素对基金池的冲击,进行欺诈趋势预判与资源调度,动态调整反欺诈资源的投入。" 王素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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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养老金安全需全民参与

无论是冒领养老金还是违规参保、违规办理退休,骗保的参与者是真的 " 不懂法 " 吗?王素芬曾经对社会公众完成了 1215 份有效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结果进行分析,她总结出公众所判断的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人实施此类欺诈行为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贫穷。" 从制度层面看,可能由于养老金管理规范有漏洞、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欺诈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等;从行为人本人的角度来看,主要由于欺诈行为人爱占便宜,存在投机心理等。"

在王素芬所整理的案例里,很少有 " 不懂法 " 的参与者。她告诉《方圆》记者:" 事实上,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大部分都知道这类行为是违法的,但他们出于贪欲往往还是铤而走险,导致养老金的‘跑冒滴漏’。" 王素芬表示,无论养老保险欺诈行为隐蔽度多高,都难以逃离公众的视野。因此,公众对养老保险欺诈的发现并举报对于反欺诈尤为重要,养老保险反欺诈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

然而,当下公众参与养老金反欺诈的积极性并不高,社会对于养老金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公众对其性质和危害了解不够深入,对欺诈行为的警惕性不高。" 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遇到家中老年人离世,会觉得被动地继续领养老金不是什么大问题。实际上,只要造成了国家专项保障资金的流失,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违反刑法。" 田甜说道。

张晔华说:" 亲属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还会让已故长辈的声誉蒙羞。有些老年人一生克己复礼、清名在外,倘若因子女一时贪念而使其名誉受损,实在得不偿失。"

除了提升个人法律意识外,全民参与保障养老金安全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来实现,让更多隐秘的角落被揭开。但王素芬也表示,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人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激励社会协同共治。" 虽然社保部门建立了举报奖励机制,但实践中部分举报人由于担心自身安全、害怕报复等原因,对发现的养老金欺诈行为不敢或不愿意举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执行的效果。"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还有一些地方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规定,如《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但直到目前为止,王素芬认为,关于养老保险欺诈问题,立法仍不够具体,打击的针对性还不够强,惩戒力度较弱,导致法律执行效果欠佳。

" 持续完善养老保险反欺诈制度体系的核心在于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反欺诈的专项立法。我期待着能有一部更高位阶、更具专业性且更体系化的法律,实现对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五项险种基金的系统规范管理。在强化立法的同时加强严格执法和精准司法,同步做好普法,这样才能系统完善养老保险反欺诈体系,保障养老金安全,守护好百姓的保命钱。" 王素芬说道。

记者丨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