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于2025年9月8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9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二次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计划中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将适时进行分拆审议,修改完善。

初次审议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黄海华介绍,4月30日至6月1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154人次提出的11176条意见。

其中,对于总则编,有的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有的联系点建议,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地区”纳入财政纵向补偿的范围等。

对于生态保护编,有的社会公众提出,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应当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也应当适用。有的联系点建议,国土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增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规定、草案有关内容与矿产资源法做好衔接、修改完善生态修复的内容等。

对于绿色低碳发展编,有的社会公众建议,推进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明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有的联系点建议,增加节约资源的要求、增加农村地区循环经济利用的规定、将清洁生产措施适用于所有企业、将动力电池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范围等。

黄海华称,对上述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做了认真研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各方面意见,总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立法目的、生态环境的定义等基本规定;二是,充实完善生态环保督察、司法保障的内容;三是,增加“三水统筹”的规定;四是,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是,完善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

生态保护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与现行法及正在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草案做好衔接,进一步调整、简化、完善;二是,对城乡绿化提出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三是,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内容;四是,增加高原、西南岩溶地区、荒漠生态系统的针对性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六是,明确在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规定;二是,增加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内容;三是,明确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等。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是出于什么考虑?黄海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法典是新时代鲜明的法治标志,必须回应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色。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如何通过法典编纂引领全球气候治理?黄海华表示,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将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明确方向、奠定基础。因此,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围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方针、管理体制、协调机制、基本制度、支持措施等作出规定,从法治层面表明了以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和引领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