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符合深圳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限套数。在盐田区、大鹏新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企事业单位可在深圳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员工住房等需求。银行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

  另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还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两项文件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

  1、拟新增六类提取情形,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加大对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支持力度,《提取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六类提取情形。

  2、拟新增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额在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前提下,首套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套房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此举旨在帮助刚需职工筹集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负担。

  3、拟新增购房税款提取,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等购房税款。可提取额不区分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均不超过实际缴纳的购房税款金额。提取申请需在税票凭证开具之日起3年内提出。

  4、拟新增异地购房还贷提取,还贷提取的范围由深圳市扩展至全国,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偿还全国范围内购买的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首套房每月可提取额为月实际还贷额;二套房为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建字〔2025〕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区优化调整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一)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限套数。

  (二)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限购2套。

  (三)在盐田区、大鹏新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四)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分区优化调整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员工住房等需求。其中,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设立年限满1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10名及以上条件;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三、优化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深圳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和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