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最高法明确裁判规制:即使还未实际使用,该行为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为。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一起涉及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近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有使用意图,最高法再审规制了这一“傍名牌”的不诚信行为。
典型案例显示,某牛公司拥有多个“某牛”驰名商标,其 “某牛(电器)”企业商号也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某牛王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某牛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牛公司有一定关联,且其法定代表人项某申请注册了含有“某牛王”文字的相关商标。某牛公司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牛公司的诉求,判决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但二审法院认为某牛王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驳回了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包含登记注册行为,某牛王公司申请企业年报及项某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将“某牛” 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保护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裁判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
最高法表示,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广泛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