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26 日,A 公司与张某(女)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就张某的演艺、商务等相关经纪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约定,张某每月需在指定平台完成不低于 26 天、总时长不低于 156 小时的有效直播,且每月需投稿短视频不少于 15 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 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引导张某用暧昧语言与观众互动,还发送暴露擦边视频要求张某模仿拍摄。张某曾尝试配合上述要求进行直播,但因涉及衣着不当、低俗信息,导致账号多次被平台封禁。
随后,A 公司以张某直播时长及投稿短视频数量未达合同标准为由,要求张某整改。张某认为继续此类直播有违公序良俗,故拒绝配合并停止直播活动。
双方协商未果,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约 30 万元。
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以直播内容擦边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A 公司工作人员曾引导张某用性暗示、暧昧语言直播,还发送暴露擦边视频要求模仿,张某因衣着不当、内容低俗多次被平台封禁。法院认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负有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法定义务,张某拒绝继续实施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系对违法性合同履行行为的正当抵制,符合公共利益保护原则。A 公司虽主张张某签约时明知行业规则,但行业规则不得突破法律底线,诚实信用原则亦不能成为要求合同相对方持续参与违法内容生产的依据。张某虽未在履约期间明确提出异议,但其通过实际停播行为表明对不当直播内容的消极对抗,该行为本质系对网络生态治理义务的履行,不宜认定为违约。据此,张某以直播内容违反网络生态治理要求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根本违约。A 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 A 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同》,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