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边糊是一种福建省特色传统小吃,在闽东和闽南一带的小吃店里随处可见,成为家喻户晓的大众早点。但在漳州市某锅边糊店中,消费者每天吃到的却是一碗 " 加料 " 的锅边糊。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第一批 " 守护消费 "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今年 5 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地一家生意红火的锅边糊店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送检的卤水(汁)、卤大肠、卤壳肉等 5 个样品竟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经深入调查,这些违禁成分来自一种处方药—— " 复方甘草片 "。

原来,为了让卤味更香、更吸引回头客,店主陈某顺将 " 复方甘草片 " 作为 " 独家秘方 " 添加到猪大肠、猪壳肉等卤料里,这些 " 加料 " 的卤味,再作为配料加入锅边糊中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该锅边糊店的销售额已高达 100 余万元," 复方甘草片 " 的采购和使用数量达 400 粒。

今年 6 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收网,对相关人员及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 " 复方甘草片 " 到底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消费者如何避免吃到这些 " 加料 " 食品?对此,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陈俊秀给出了详细解答。
1. 将 " 复方甘草片 " 放进食品中再进行销售,是否构成犯罪?销售额达百万意味着什么?
陈俊秀:本案中,商家将处方药 " 复方甘草片 " 添加至食品中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 复方甘草片 " 虽属药品,但其所含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长期服用易导致药物依赖,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该类物质属于 "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应当认定为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同时," 复方甘草片 " 作为处方药,其包装及说明书明确标注 " 凭处方使用 ",此类显著标识足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性质。若进一步查实行为人通过异常渠道购药或故意规避监管等情节,则可进一步印证其具有犯罪故意。
此外,犯罪数额是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数额大小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生产、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涉案锅边糊的销售金额已达一百余万元,明显超过五十万元的法定标准,符合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的认定条件,依法应当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2." 复方甘草片 " 属于处方药,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给食品制作销售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陈俊秀: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是否构成共犯需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判断,即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若药店明知购买者将药品用于食品生产仍予以销售,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帮助犯。这里所说的 " 明知 ",可结合采购数量、频率、交易方式等异常行为来综合认定。
反之,若药店仅因过失未尽审查义务而违规销售,则通常仅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然构成共犯。
3. 针对危害 " 舌尖上的安全 " 的违法犯罪,国家的打击力度如何?如何避免 " 加料 " 食品进入消费者口中?
陈俊秀:近年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为改善粽子口感并延长保质期,部分不法生产者违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过量摄入可能导致多器官蓄积性中毒。
对于此类案件,国家始终秉持 " 零容忍 " 态度,在刑事制裁之外,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信用惩戒与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多层次、系统化的惩治体系,比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 "。
对消费者而言,应优先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对 " 卖相 " 异常、" 美味 " 超出常态或价格明显偏低的食品保持警惕,审慎购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的 " 三无 " 食品。
消费者也是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投诉举报所形成的广泛社会监督,能够有效弥补行政监管盲区,有助于构建起 " 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 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