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地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致驾驶人“被违章”,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处罚。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进退两难”被罚的案件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区。2018年6月,秦某某驾驶车辆在一丁字路口右转后,发现前方约30米处设有“禁止驶入”标志,因路口未设“禁止右转”提示,秦某某驶入禁行路段后被处罚款200元、记3分。秦某某不服处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秦某某诉讼请求,但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禁行标志设置位置符合规范,但未在路口提前设置相应提示标志,导致驾驶人容易误入禁行区域,属于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法院还查明,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共抓拍同类违章5814车次,进一步印证了设置缺陷。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在点评中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条文的字面含义,但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给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带来重大不便的,即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良好治理,是行政诉讼该案中,綦江交巡警支队虽然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极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何海波认为,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类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说明该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受到的行政处罚。

何海波还表示,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优化交通标志设置,彻底解决了该路段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通违法频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