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的周女士近日收到了一份起诉状。三年前,她购买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的“28日产康套餐”,费用中包含1间客房;生产后,周女士在月子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入住了一家酒店。此事已过去三年,酒店却以周女士未支付房费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此前入住的房费19357元。
“当时我们把钱一次性付给了月子中心,为什么现在酒店又来找我们要钱?”周女士称,此事涉多位宝妈,有人被追讨金额达12万元,“我了解到是因为月子中心(疑似)破产跑路,欠酒店的钱一直没付,酒店就来找消费者补了。”

周女士收到酒店的起诉状,要求赔偿近2万元的房费。
住月子中心3年后被酒店起诉要房费
据周女士介绍,2022年6月,因为即将生二孩,她与“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签署月子套餐合同。周女士支付28860元,购买了该月子中心的“悦享32平方米产康C套餐28+3天到家”产后护理服务。
根据周女士提供的合同,其中服务项目规定“在本护理中心内提供甲方(周女士)一套休养客房”,并勾选地址为“王府井旗舰店金宝街99号丽亭酒店”。在双方权利义务中还有约定:“甲方的产妇和婴儿在乙方入住时需提供产妇的医院出院证明、身份资料、陪护人员的身份资料。”
“月子中心是和酒店合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说是产后入住丽亭酒店,但生产后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我,说原定的酒店因为装修问题不能入住,可以换到另一个酒店,在另一个酒店住了14天,月子中心又说这个酒店只有我一个宝妈,不方便管理,可以免费升级到郊区的五星级酒店。”周女士说,在月子中心的安排下,2022年10月1日,她和孩子入住了“亦庄朝林松源酒店”,并在此居住了14天。
周女士称,在酒店客房坐月子期间,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护理服务、餐食、产康等,她在28天的月子结束后顺利离开酒店。
然而三年后,2025年8月30日,周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电话和邮件,称有一个酒店的起诉状需要送达,“法院说酒店把我告了,说我2022年入住他们的酒店没有支付房费。”
根据周女士提供的起诉状,原告为“北京朝林松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周女士。起诉状陈述称“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入住原告酒店,双方成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价格为1489元/天,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离开原告酒店,其间一共产生住宿费用19357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起诉状要求周女士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19357元。
这让周女士感到疑惑,“当时坐月子的钱全部付给了月子中心,也是月子中心工作人员带着去酒店入住的。”周女士称,入住时自己按照合同将身份资料都交给了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自己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也没有和酒店签署任何合同,离店时酒店工作人员也没有提出需要缴纳房费的问题。
事后周女士联系了“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我透露,说是月子中心好像要破产跑路了,欠酒店的钱一直没有支付,酒店就找我们消费者了,可是凭什么要消费者去交双份的钱?”周女士称。

周女士与月子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月子中心提供一套休养客房。
涉及多位消费者,有人被要求赔偿12万余元
事后,周女士将自己的情况发到了社交媒体上,没想到有不少曾购买“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的宝妈近期均收到了上述酒店的起诉状,被要求偿还的金额从1万元至12万元不等。有宝妈告诉澎湃新闻:“我住了42天,酒店起诉我(支付)12万多元的费用,(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价格,我人都走了,(酒店)随便报一个金额就要求我买单。”
“现在,有的宝妈和我一样正在等开庭,也有的案件已经办结了,要求宝妈给酒店补偿住宿费。因为酒店说月子中心只是负责介绍客户,不负责实际支付,宝妈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入住的。”周女士称,让宝妈比较为难的是,她们只能提供自己与月子中心的合同关系,但不能证明酒店和月子中心的关系。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所属的“北京子悦安享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目前仍为存续状态,但已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38条司法案件信息,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针对上述情况,10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和“北京子悦安享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电话均未接通。当天,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涉事的亦庄朝林松源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了解,需要上报领导,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应。
周女士称,法院建议她与酒店进行调解,但她表示拒绝,目前正在收集证据,联系律师。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分析认为,周女士向北京子悦国际母婴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月子中心”)购买了月子套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套餐中也包含共计28天住宿安排,且周女士已经向月子中心支付了合同款项,月子中心依据合同约定,为周女士安排住宿,故与酒店另行达成合作,形成合同关系,为周女士办理登记入住酒店的手续。
因此,周女士与酒店之间未形成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酒店只能向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相对方(月子中心)请求支付房费,而不能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周女士)主张权利。”邢鑫称。
对于周女士的遭遇,邢鑫建议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追加月子中心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被告,若公司已解散、注销,可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第三人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