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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浙江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锦盛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浙江证监局经调查认定,锦盛新材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 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 , 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 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阮钟炎控制项目章、 自主雇员建设、 自主采购与付款、 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 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 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 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 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 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六十二条, 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照浙江证监局的认定,凡在2021年12月9日至2025年4月28日之间买入锦盛新材股票,且在2025年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锦盛新材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天翔环境、祥源文化、、、长园集团、、中润资源、延安必康、、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