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祥瑞家园小区发生一起严重电梯人为破坏事件。小区内 50 部电梯中,有 23 部电梯的钢绳被人恶意切割,所幸电梯检修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及时发现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事发当日,该小区的电梯检修人员按惯例对小区电梯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多部电梯的钢绳存在明显人为切割痕迹,损坏部位集中于关键承重钢绳。一旦电梯投入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轿厢坠落等重大安全事故。

10 月 23 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对涉嫌损坏电梯缆绳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男,37 岁)、高某某(女,37 岁)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许多网友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是拿他人生命当儿戏,必须对破坏者重判;同时,网友们还关心电梯抢修和换钢绳的费用问题,如果费用不能全额追回,是否需要动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那么,切割 23 部电梯钢绳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且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是否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责任人需对电梯维修、更换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1、切割 23 部电梯钢绳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且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是否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苗全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电梯是承载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公共设施,钢绳更是其核心安全部件,行为人的切割行为直接导致电梯存在坠落或急停的致命风险,使得任何乘坐或可能乘坐该电梯的业主、访客均处于危险之中,其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
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电梯失控、坠落等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构成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使其动机仅为泄愤或制造麻烦,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巨大风险,亦可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具有导致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即使未实际发生伤亡,也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责任人需对电梯维修、更换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吗?若因电梯停运导致业主出行不便或产生其他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苗全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行为人故意切割电梯绳存在明显过错,直接损害电梯所有者的财产权,行为人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行为人不仅需要对电梯维修、更换费用等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需承担因电梯停运导致的间接损失。但对于间接损失的索赔,业主需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损失与电梯停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损失金额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3、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如果存在,物业公司或电梯维保单位是否因管理疏漏,需承担连带责任?
苗全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根据业主的委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对电梯等公用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维护职责,物业公司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第三方的人为破坏,如安防巡逻、设置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等。本案中,已知小区的电梯检修人员按惯例对小区电梯进行全面排查,但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其他管理不善的责任,仍需在了解更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分析。
如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管理或维护上的过错,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物业公司或维保单位的疏漏与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则他们也可能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