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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银江技术(30002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建议保持关注。
许峰律师代理的银江技术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4月22日,银江技术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银江技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银江技术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19日到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银江技术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银江技术投资者索赔案持续推进,许峰律师提示,投资者诉(002652)虚假陈述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后续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目前许峰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此外,该案目前已经进入诉讼时效倒计时两个月。
2023年11月9日,扬子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子新材违法事实为:
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2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