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的王某好心让熟人免费搭便车,没想到突发车祸,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十几万元。为什么一番好意是这样的结果?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好意搭载同事遇事故

被索赔十几万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据介绍,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

经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受伤乘客及司机的了解,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民警介绍,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它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针对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张某坚持认为,经交管部门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某搭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根本原因,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但无偿搭乘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已构成 " 好意同乘 " 关系。 " 好意同乘 ",也称搭顺风车、乘便车,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法院认为," 好意同乘 " 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磊介绍,本案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所以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系无偿搭乘,依法减轻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 60% 赔偿责任 7 万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虽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