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0 月 24 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大美被害案一审宣判。现代快报记者从罗大美家属处获悉,家属已向检方申请抗诉,家属认为三名被告均应认定为主犯。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金生抢劫、故意杀人及被告人沙玉姣、杨恒抢劫一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10 月 24 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罗大美家属处获悉,家属已向检方申请抗诉,抗诉申请书中称,被害人家属认可法院对余金生判处死刑,但不服判决中的部分内容。家属认为,杨恒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从犯,在抢劫过程中,余金生、沙玉姣、杨恒共同预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均系主犯。杨恒应对抢劫所得的所有损失与余金生、沙玉姣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