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要让法律条文真正 " 穿透 " 习俗偏见。
据报道,《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日修订通过,该办法将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有关此次修法内容,除了立法禁止称呼 " 剩女 " 引发社会关注外,对女性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强调也是其一大亮点。究其原因,在于其绝非 " 男女平等 " 原则的简单重申,而是一次精准的、问题导向的强化。其核心突破在于直面 " 女性尽孝不少、财产继承不多 " 的现实矛盾,用具体条文补上了过往法律 " 原则有余、实操不足 " 的短板,从 " 纸面权利 " 到 " 落地保障 ",从 " 单一维权 " 到 " 系统防护 ",为破解 " 传男不传女 "" 扶弟魔式剥夺 " 等陋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法律逻辑:从 " 原则倡导 " 到 " 禁止性条款 ",让维权有了 " 硬依据 "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早有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 的原则性规定,但未针对 " 风俗习惯干预继承 " 作出明确约束; " 模糊性 " 条款导致基层实践中," 习俗大于法 " 成了常态 —— 女性即便尽孝更多,也常因 " 村里规矩 "" 家里传统 " 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此次《办法》第四十七条直击要害,明确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这一禁止性条款的新增,让 " 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从 " 共识 " 变成了 " 硬规则 "。
举个例子:曾有出嫁女儿持遗嘱继承宅基地,村委会以 " 祖祖辈辈家产给儿子 " 拒绝,她虽搬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却因无明确条款反驳 " 习俗 " 陷入僵局;若按新规," 以风俗习惯为由剥夺继承权 " 直接构成违法,司法裁判和基层调解无需再 " 和稀泥 ",女性维权从 " 靠说理 " 变成了 " 靠条文 ",权利不再被 " 义务先行 " 架空。

社会意义:从 " 财产分配 " 到 " 权益对等 ",筑牢女性经济安全线
继承权的平等,本质是 " 尽孝义务 " 与 " 财产权利 " 的对等,而过往女性常陷入 " 尽孝没二话、分财产没份 " 的困境 —— 农村女性可能因 " 已婚迁出 " 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城市女性可能因 " 要帮衬弟弟 " 被迫让渡房产份额," 扶弟魔 " 背后的财产权剥夺更是屡见不鲜。
《办法》通过 " 列举式禁止 " 精准回应这些痛点:无论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征地补偿款,还是城市的房产、存款,只要涉及继承," 婚姻状况、风俗习惯 " 都不能成为剥夺权利的理由。
这种保障,让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不再是 " 空中楼阁 " —— 既不用因尽孝牺牲财产权,也不用因性别被迫让渡利益,权利与义务终于实现了真正的对等。
立法思路:从 " 单一保障 " 到 " 系统防护 ",破解农村女性权益 " 连环困局 "
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往往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深度绑定:没有成员资格,就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也会变成 " 无本之木 "。但过往法律未将 " 成员资格 " 与 " 继承权 " 联动,导致 " 先剥夺资格、再否定继承 " 的连环困境。

《办法》的关键创新,在于构建了 " 资格 - 权利 - 尊严 " 的三层防护网: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 —— 这为女性保住了主张土地、宅基地权益的 " 入场券 ",避免因身份被排除在集体权益之外。
第四十七条的继承权保障与第四十五条联动,成员资格对应的土地、宅基地等财产,女性可依法继承,不会再出现 " 有资格却无继承 " 的空转。
结合 " 禁止诋毁大龄未婚女性 " 条款,破解 " 未婚女性要尽孝却不能分家产 " 的双重歧视,让女性在财产权之外,更获得人格尊严的保障。
这种 " 全包围 " 式立法,彻底打破了 " 成员资格被剥夺→继承权落空 " 的恶性循环,比过往单一保障更具系统性和实效性。

未来挑战:让法律条文真正 " 穿透 " 习俗偏见
立法破冰只是第一步,要让 " 平等继承权 " 从条文走向生活,仍需解决三大执行难题:
如何界定 " 以习俗剥夺 "?比如家人以 " 你尽孝了该让着弟弟 " 劝说放弃继承,是否属于变相侵权?需通过细则明确认定标准。
如何应对 " 口头约定 " 争议?城市家庭中 " 父母口头说给儿子 " 的情况,需加强证据指引,帮助女性留存继承主张的依据。
如何统一农村成员资格认定?需加强对村委会的执法培训,避免 " 弹性执行 ",防止以 " 村规民约 " 变相架空法律。
(来源:大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