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问题。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由于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此遏制出借资质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显示,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建设综合生产车间、原料生产车间、门卫、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情况,认为石某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石某与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挡土墙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为770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石某承揽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依法应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连带给付某食品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770万余元。
“资质是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信誉的认证。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极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与资质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明确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双方都要为损失“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