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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3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因太原重工涉嫌多年财务造假,山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提醒,凡在201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之间买入太原重工股票,且在2025年7月2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太原重工索赔相关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违法事实

  山西证监局经调查认定,太原重工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2005)第六十三条和 《证券法》(2019)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05)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2019)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照山西证监局的认定,凡在201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之间买入太原重工股票,且在2025年7月2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太原重工索赔相关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天翔环境、祥源文化、、长园集团、、中润资源、延安必康、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