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11月3日,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聚焦目前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重申行政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和纪律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可以说,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亲身感受,主要来自日常生活中对行政执法的直接印象,而这种印象往往又投射在具体的执法人员身上。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此次《准则》提出的10条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红线。

需要指出的是,《准则》并不是完全另立一套新规定,而是将以往散见于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文件的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和提炼,凝聚成通俗易懂的10条内容。各个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庞大,不是所有人都熟知所有法律法规,有了《准则》就好比给执法者配备了“说明书”,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和专业度。

今年3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查纠执法突出问题相关案件5万多件。此次《准则》也是在查纠不当执法行为的实践中,总结的直观明了、易于操作的执法准则,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比如,《准则》第一条就强调职权法定:“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执法。”这不仅可以让执法者对照自鉴,也可以让被执法对象清楚地分辨对方是否有执法资质。如此,厘清了权力边界,就可以遏止无权滥用的任性执法。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执法不是创收,不是为了罚而罚,更不可以“远洋捕捞”。一旦定指标、下任务,就容易走偏。《准则》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就是为了预防行政执法异化为牟利工具。

现实中,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的冲突不时发生。有些行政执法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言语不合适,容易导致矛盾纠纷,不仅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还有损执法部门形象。为此,《准则》“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可谓非常有针对性。

整体来看,此次《准则》的出台,给出了行政法执法的准度、力度、温度等基本标准,相当于列出了一份底线清单和责任清单,有利于进一步“拉直”执法的准绳,让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