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教育厅原厅长邹联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邹联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邹联克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邹联克利用担任贵州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级督学、党组成员、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房地产项目学区调整、医疗设备及药品销售、教材使用及区域划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联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邹联克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