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被追究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是之后法律改成“认缴制”了,还要不要继续认定犯罪?

民营企业家未交纳完受让的国有商场的全款,就对外分割出租,甚至还伪造了“发改局收到全款”的收条,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民营企业家的个人的账和公司的账,混在一起了,能不能就此认定“职务侵占”?

……

这几起案件当中,民营企业家都不是一般意义上蒙受不白之冤的“完美受害者”,但是这些“灰色地带”却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遭遇的情形。如何在司法层面上精准厘定这些灰色操作的边界,明确罪与罚、是与非,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的预期意义重大。在这些“灰色边界”上定分止争,才更突显司法裁决的终局性解决纠纷的意义所在。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件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再审典型案例,其中三起刑事案件改判无罪,一起民事案件公正纠偏。这并非偶然的司法个案,而是国家层面释放的强烈法治信号:以坚定司法行动筑牢民营经济法治屏障,为市场主体注入发展信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核心价值在于鲜明重申三大司法原则,精准回应民营企业长期关切。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法律演进守护企业安定。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中,被告人行为发生于旧法时期,审理时《公司法》已完成重大修订,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转向“认缴制”。辽宁省高院再审依法适用新法精神,认定其行为在新法下不构成犯罪,部分改判无罪。这一判决表明,司法绝非僵化条文套用,而应智慧理解适用法律,确保刑事处罚边界清晰可预期。当法律随经济社会发展调整时,司法裁判需及时跟进,避免企业和企业家为“过去式”法规背负“现在时”刑责,极大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律环境稳定性的信任。

——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划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和“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的改判,直指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痼疾。市场经济中,合同履行不畅、债务纠纷、财产混同等情况时有发生,若司法机关未能审慎甄别,轻易将民事违约或经营风险升格为刑事犯罪,会对企业家造成毁灭性打击。叶某某案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性审查,而非仅凭虚构事实定罪;窦某某案明确财产混同情形下,不能简单将资金往来认定为犯罪。这两起案例如同“警示牌”,昭示刑法是社会防卫最后手段,而非解决经济矛盾的工具,司法权力需保持谦抑克制,为企业正常经营和试错留出必要法律空间。

——奉行“平等保护”原则,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沐浴公平正义阳光。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再审未因一方是国有企业而偏袒,通过“穿透式”审判梳理股权转让合同演变,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家合法诉求,认定国有企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动诠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法治精神,向全社会宣告:法律天平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分量同等,司法裁判只认事实、只循法律,不区分身份与所有制。这种平等司法保护,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隐性壁垒的基石。

最高法集中发布典型案例,意义远超个案纠错,而是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让他们看到依法救济的畅通渠道和重获清白的希望。

“错”是错,“罪”是罪,认定犯罪是极其严肃的司法认定,必须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溯及力的“从新兼从轻原则”等原则,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的“灰色操作”进行实质性审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司法态度,不能做机械认定。

这批案例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权威“裁判指引”。它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标准。这种“纠防结合”的导向,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新的冤错案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治本之策。(作者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