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准东经济开发区“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6月7日22时58分,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开发区S327线41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准东经济开发区“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事故中死亡的面包车司机及乘客均在四川华某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水利项目务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面包车司机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未达到酒驾标准(20mg/100ml)。
6月7日22时许,龚某某、乐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彭某某5人完成四川华某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水利项目工作,龚某某驾驶向朋友借的小型面包车拉载乐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彭某某自S327线新疆水利项目出发前往西黑山产业园消防特勤站项目部务工。
22时58分许,龚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因超速行驶(限速40km/h,事发时车速73km/h)且未按规定靠右侧行驶,其车辆行驶至省道S327线41公里+5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碰撞。龚某荣、李某某、乐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龚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王红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龚某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建议由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还指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的邢台安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严,对实际车主李某雇佣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情况不掌握,未对王某某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建议由昌吉州交通运输局移交邢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华某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劳务承包方,将相关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马某和雍某某;未按照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于2025年4月28日印发的《全区务工务农人员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项目务工人员、车辆进行摸排,也未开展务工务农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建议由准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准东开发区水务局具体实施)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