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5 日,云南迪庆州卫健委对香格里拉民生医院作出警告并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 8 月 27 日,该委根据线索对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查实一起违规接产及婴儿被抱养事件。

涉事医院。资料图
经查,8 月 16 日患者余某某到该院请求引产被拒后留院,17 日顺利产下一名足月女婴。因患者母亲不愿抚养,麻醉医生永某称亲戚想领养并抱走女婴,患者 18 日离院,未被收取费用。
该院在诊疗中未查验患者身份信息,仅存 1 张分娩记录和 1 张产程经过单,未按规定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同时,医院未落实首诊负责、查对制度,且未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医疗质量管理混乱。
据介绍,今年 8 月 27 日,迪庆州卫健委两名卫生监督员在香格里拉民生医院副院长李某某陪同下,根据相关部门反映线索对香格里拉民生医院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患者余某某于 8 月 16 日 19 时到香格里拉民生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王某,患者自诉 " 请求引产 ",因违反国家规定,诉求未得到医院支持,当晚留院观察。
8 月 17 日,麻醉医生永某在产房做准备,由医生王某、助手虎某某为病人接产,顺利产下健康足月女婴。因患者母亲不想要孩子,麻醉医生永某提出有个亲戚想要领养小孩,在剪了脐带,包扎好后永某抱走了女婴。余某某于 8 月 18 日下午离院,医院未收取费用。
在患者余某某整个就诊环节中,香格里拉民生医院仅有分娩记录 1 张、产程经过单 1 张,未查验患者身份信息,无门诊及住院病历。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香格里拉民生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的首诊负责制度、查对制度;未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规定实施上报);香格里拉民生医院未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的规定书写、记录病历资料)。香格里拉民生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迪庆州卫健委 11 月 5 日决定给予涉事医院警告,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香格里拉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4 年,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儿科、外科(门诊)、妇科(门诊)口腔科(门诊)、预防保健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 年,上述医院曾被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评为 " 文明单位 "。
据报道,2020 年 5 月,最高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 " 强制报告 " 义务,并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属于应当报告的情况。2021 年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