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行进在道路上的单车和行人,可能会被随意推开的一扇车门改变命运,这种交通事故被称为“开门杀”。它如同潜伏的幽灵,平等地威胁着交通参与者。被“开门杀”撞到,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危及性命。而“开门杀”是谁之过,又由谁来赔?这些话题一直备受争议,如今则有望获得明确界定。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问题,拟以明确的规定,驱散保险赔偿过程中长期以来的迷雾。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乘客开车门致他人损害 保险应予以赔偿



  大众口中的“开门杀”,往往是因机动车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而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虽然此类事故常由疏忽导致,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开门杀”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不是很高,大约在5%,近年随着网约车的保有量越来越高,此类案件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而导致“开门杀”相关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就是责任不明。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开门杀”案件,指机动车乘车人下车时未履行谨慎义务突然开门,与车下行人等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引发责任认定及损失处理的纠纷。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之前常按机动车方、开门乘客与受害方划分,若开门乘客需担责,保险公司往往因这属于商业车险免责范围,而拒赔对应损失,导致产生大量索赔纠纷;如果受害方直接起诉开门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又往往因乘客缺乏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虽获法律支持却难以实际获赔。

  如今,这一困扰各方许久的问题,有望迎来“明确指引”。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其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拟制规定,旨在从根源上避免保险理赔陷入僵局。“此次修订后,事故责任按两层逻辑处理:一是区分车上一方与车下一方,只要车方有责,无论开门乘客是否担责,均由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及商业险向第三方赔付;二是在车上一方内部,划分了车方与乘客责任,若乘客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该分层处理方式能减少责任争议,确保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崔春霞表示。

  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增加 差异化空间增大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明确了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的责任,即与机动车有关的责任都应当在保险范围之内,不能以乘车人不是保险公司认定的驾驶人、或不在机动车保险范围之内而主张免责,这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为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超过保险保障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例如《征求意见稿》显示,虽然对“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则除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追偿权利的认可,有助于提示所有的机动车使用人,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开门的时候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不注意,给别人造成损害之后还不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若《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保险公司除却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外,或将在车险的定价中加入更多的“从人”因素(“从人”因素主要指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出险次数、驾驶年龄等)。天职国际保险咨询主管合伙人周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承保端来看,“开门杀”带来的风险需要纳入保险责任范畴,保障范围扩大,保险产品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增加,差异化定价的空间增大,整体上使得被侵害人的权益更易得到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对司乘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做好风险减量管理。

  “‘开门杀’风险被纳入主险责任范围后,可能会给车险承保端带来三大变化。”崔春霞表示,首先就是原有精算模型需进行调整,预计会因此导致基础费率上浮;保险公司或重点监控网约车等“开门杀”案件高发群体,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法;车险条款中或将明确“代位追偿触发条件”,避免理赔纠纷。

  至于理赔端,崔春霞认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端对事故查勘认定的准确度更高,响应速度更快,防止现场证据灭失。此外,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工作量进一步上升,需要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不然大量对应案件不能获得有效追偿,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

  周瑾表示,最高法的解释是让保险理赔的责任更加清晰,但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追偿机制也需要完善,以便在高效赔付被侵害人后,可以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向有重大过失的司乘人员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