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遭遇欺诈,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退一赔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案例明确非医疗美容类的消费型医疗纠纷,在符合“营利性机构、费用全自费、非强制缔约”条件时,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为破解医疗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没病的说成有病,小病的当成大病”,类似的虚假宣传、过度医疗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在上述案例中,患者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寻求治疗,却被宣称“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的机构误导,接受无病症指征的过度治疗并支付6万余元医疗费。后林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并按三倍标准赔偿186189元。

但是,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多集中于医疗美容类案件,非医美类患者遭遇过度医疗要想“退一赔三”,则缺乏明晰依据。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普通疾病的诊疗服务,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国家对于过度医疗行为一直在加大治理力度。2024年,国家医保局公开曝光7家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情况,其中有6家被查出存在过度医疗问题。今年3月,最高检与中消协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湖北某医院125份抽查病历中,113份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被当地检察院立案并提起公益诉讼,判赔53万余元。

过度医疗并非简单的医患纠纷,而是侵蚀社会信任、浪费公共医疗资源的顽瘴痼疾,却长期处于监管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于单个患者而言,由于医学知识的高度不对称,维权之路极为艰难。即便偶有患者胜诉,惩罚也多是“退还诊疗费”,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违法成本极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北京三中院判决认定涉事医院构成消费欺诈,不仅判决全额退还医疗费,还判令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其突破性在于,法院用判决明确普通医疗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也可以获得“退一赔三”。这一界定厘清了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的交叉地带,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案同时折射出医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患者在面对专业医疗知识时本就处于弱势,再加上机构资质、医生水平的信息不透明,更容易落入精心设置的陷阱。法院通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是对这种不平衡地位的矫正,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

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费欺诈案件59件,且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这些数字背后,也说明当前医疗消费欺诈行为花样繁多,患者权益亟待进一步加强保护。

只有将患者权益真正置于核心位置,才能构建更加诚信、规范的医疗服务体系。无论是消费型医疗纠纷也可以“退一赔三”,还是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部门正以组合拳的方式,向医疗乱象发出严厉警示: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让位于经济效益,冲着患者钱包“动刀”的过度医疗将受严惩。

对消费者而言,此案无疑提供了有力的维权示范,也警示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时需更加谨慎。核实机构资质、理性看待医疗宣传、保留就诊凭证、在遭遇不公时勇敢维权,应成为每位就医者的必修课。(作者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