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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合规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融资融券绕标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8月15日
关于对乔某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乔某颖:
经查,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礼泉路证券营业部”,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二是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融资融券绕标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你在营业部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和客户融资融券绕标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是对营业部前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5年8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