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晚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龙鱼,300999.SZ)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 号《起诉书》。

《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5年11月19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皖06 刑初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人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3、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柳德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金龙鱼认为,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金龙鱼表示,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金龙鱼称,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合规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