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在上海出差期间,在泡泡玛特门店为女儿购买了“Labubu”盲盒玩偶,支付99元,拆开后却发现玩偶有瑕疵,正面右手腋下缝合处有裂口。多次沟通退换货无果后,洪先生将泡泡玛特公司诉至法院。

11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泡泡玛特公司退还洪先生货款99元,洪先生同时将盲盒商品退还。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14日晚,洪先生在出差期间于泡泡玛特公司经营的实体店为女儿购买盲盒产品,支付价款99元,收款方为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根据泡泡玛特公司门店内公示的售后政策,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十五日内出现正面可见刮花、划痕、脏污、油污等瑕疵情况,可提供图片或开箱视频申请售后。

2024年12月15日,洪先生通过线上客服联系泡泡玛特公司,表示盲盒内产品拆开后发现正面右手腋下缝合处有裂口,可见内部白色填充物,并提出更换。泡泡玛特公司工作人员致电洪先生,要求按照公司流程由洪先生先行寄回瑕疵产品,再安排更换;洪先生对该流程提出质疑,希望能由双方携带商品进行当面更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后因多次沟通无果,洪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泡泡玛特公司间关于涉讼商品的买卖合同,洪先生将该商品退还泡泡玛特公司,由泡泡玛特公司自行取回,收款方退还价款99元;并由泡泡玛特公司赔偿洪先生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

泡泡玛特公司、收款方共同辩称,洪先生并未提供开箱视频,现有证据无法佐证盲盒内产品在拆开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且即使认定存在瑕疵,洪先生也应遵循门店售后流程,先行寄回产品方可安排换货。

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

其一,关于证明盲盒商品质量瑕疵是否必需开箱视频。盲盒商品因自身独特的销售模式与商业逻辑,在交易过程中需防范“恶意退还”“真伪调换”等不诚信行为及道德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的消费背景、举证能力与实际困难。盲盒商品的特殊性及存在的一定市场乱象不应成为加重消费者举证责任的理由,更不应仅以缺少开箱视频即否定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权利,应综合其他事实判断。

其二,关于涉讼商品质量瑕疵的认定。洪先生于购买次日即反馈商品瑕疵问题,沟通时间处于门店售后政策约定的“十五日内”,其所述“出差期间购买未当场拆开”的情况亦具合理性。且洪先生已提供商品实物、瑕疵图片及动态视频,与其反馈内容相互印证,符合门店售后政策中“凭图片或开箱视频申请售后”的要求。洪先生的主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确认涉讼商品存在质量瑕疵。

其三,在多次售后沟通中,泡泡玛特公司曾同意更换商品,但双方就换货的操作顺序产生争议。涉讼买卖合同成立后,泡泡玛特公司应依约向洪先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考虑到双方就瑕疵商品的退换问题已争论半年有余,现洪先生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涉讼盲盒商品的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及门店售后政策相关精神,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洪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维权成本,因该案系合同纠纷,且无相关约定,法院对该两项诉请予以驳回。

2025年6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涉讼买卖合同,退还洪先生货款99元,洪先生同时将盲盒商品退还。后洪先生不服提起上诉,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