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最高法要求刑事追究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因采用“阴阳合同”等隐蔽手段逃税,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成为典型案例。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最高法表示,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
案情显示,2012年3月,毛某某与周某某(已死亡)合伙挂靠奎屯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沙湾县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在当地开发“林某苑”房地产项目。2013年因政策调整,原分公司注销,项目主体变更为迁入沙湾县并更名后的新疆百某公司,相关开发、销售业务均以该公司名义开展。
2012年至2018年项目运营期间,毛某某等人通过三重手段实施逃税:将部分房款转入周某某个人账户隐匿收入;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符的“阴阳合同”,以虚假金额申报纳税;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经核算,上述行为导致企业不缴、少缴营业税、增值税等各类税款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
2020年11月,新疆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向新疆百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补缴税款,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履行。沙湾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疆百某公司逃税数额巨大且占比超过应纳税额三成,经税务机关通知仍不补缴;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逃税,二者均已构成逃税罪,遂作出前述判决。毛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刑法规定逃税的手段包括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实践中,逃税的具体手段五花八门。相较于其他手段,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查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予以规定。以“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于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
最高法表示,当前,“阴阳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是在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对类似行为的一般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