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至1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海新源公司)等三家供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建宁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潍坊市中院曾于202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建宁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税款862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建宁上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9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此次重审,潍坊市检察院变更起诉对象,将张建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下称昌邑新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展开辩论,审判长还要求双方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发表意见。
企业负责人一审判十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今年55岁的张建宁系加拿大籍华人,担任滨海新源公司等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张建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时涉案的还有滨海新源公司财务总监李华忠、驻河北煤采部负责人邹宗滨。
案件材料显示,该案线索源于“公安机关内部平台推送”,非税务稽查部门发现。一审判决书认定,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张建宁指使李华忠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经营成本,为滨海新源公司、昌邑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下称龙之源公司)及昌邑新源公司偷逃税款。李华忠核算虚开数额后,联系杨某章(另案处理),并指使邹宗滨联系张某军、李某(均另案处理)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多抵扣进项税额86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将多抵扣税款进行了增值税抵扣转出。
潍坊市中院一审认定,滨海新源公司、龙之源公司及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滨海新源公司、龙之源公司罚金50万元;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李华忠有期徒刑五年;邹宗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审中,李华忠、邹宗滨认罪认罚,未上诉。此次开庭,李华忠、邹宗滨依旧作为被告人参加庭审,但两人的刑罚均已执行完毕。
张建宁等人的辩护人称,一审判决中载明另案处理的杨某章(上游开票方)等人实际上未被处理。
滨海新源公司、龙之源公司及张建宁不服判决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警方重新委托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案件资料显示,公诉机关在原一审、二审中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被山东省财政厅认定存在问题,作出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也被罚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昌邑市公安局重新委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进行司法鉴定。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招标信息显示,此次鉴定费用由此前的10万元升至近50万元,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单位共计多抵扣进项税额361万余元。
2025年11月17日至19日,潍坊市中院公开开庭重审此案,此时张建宁已被羁押超过6年。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准许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张苏彤、明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叶书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问询。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合理保证”的声明,鉴定人表示检材具有完整性,能满足鉴定要求,“合理保证”是对鉴定对象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代表高水平确信度。但张苏彤指出,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结论须具备唯一性、排他性和确定性,以满足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不能用合理保证水平取代绝对保证。叶书波认为,案涉单位在进项倒挂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法庭辩论: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仍是焦点
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展开辩论。
公诉人表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认为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被告单位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抵扣,势必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案发后进项转出属退赃表现,可量刑考虑但不影响定性。
被告单位及张建宁的辩护律师援引“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指出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罪论处。本案中,被告单位支付虚开发票对应增值税,开票单位已履行纳税义务,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辩护律师还指出,检方未在起诉书中明确“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具体金额,说明该指控缺乏依据。
经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还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发表了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全面评议法庭调查事实及辩论焦点,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