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金融一线消息,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嘉兴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私募资管产品准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对所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内容不全面,个别基金详情页展示的产品风险等级与银行风险评级实际结果不符,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嘉兴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嘉兴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