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金融一线消息,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基金销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承担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三、为个别未进行风险测评的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通过手机APP销售基金时,未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规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