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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案再收到绍兴中院调解书,投资者调解获赔,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此前已有部分案件收到民事调解书,部分投资者调解获赔。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资金占用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海越能源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许峰律师认为,目前两段条件投资者有获赔先例,在2021年8月31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9日到2024年4月2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海越能源投资索赔案再有进展,2025年11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600165)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600165)公告公司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宁科生物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宁科生物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宁科生物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