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徐宏伟处获悉,对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吉林省洮南市法院已于11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其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徐宏伟不服,将向白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认为,徐宏伟在1992年取保候审至2021年撤案的漫长期间,始终处于“涉嫌犯罪”的待定法律状态,这种因公权力行使迟延而导致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应当属于职权行为的延续。因此,侵权行为的影响持续存在,并非孤立的历史行为,符合行为持续的法律适用前提。
法院:申请人被羁押的时间未持续至《国家赔偿法》施行之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徐宏伟是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出纳)。1988年12月,单位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不翼而飞。因被指监守自盗,案发后第3天,徐宏伟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伟被解除收审并回家。1990年11月,洮南市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注:现白城市中院)。白城市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洮南法院重审期间,将案件退回补侦。1992年5月,洮南市检察院对徐宏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收取保证金3000元、并释放。此后,案件被搁置。
2021年9月18日,澎湃新闻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同年10月9日,洮南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同年12月24日,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支付利息1240.89元;返还1500元、支付利息1363.8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7104.71元。
前述《撤销案件决定书》还显示,洮南市检察院认为,洮南市法院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白城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洮南市法院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实际上是对徐宏伟作出了无罪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徐宏伟应向洮南市法院提出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赔偿请求事项。
2022年9月30日,白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
此后,徐宏伟申请国家赔偿碰壁。洮南市法院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该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 1994年 12月 31 日以前,但持续至 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徐宏伟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国家赔偿法》尚未施行,徐宏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故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徐宏伟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请求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该院不予受理。
徐宏伟不服,将向白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专家:侵权行为影响持续存在,应属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认为,从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结合角度分析,本案应当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洮南市人民法院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对法律条文理解过于机械的问题。
展鹏贺分析称,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侵权行为持续性的认定。从溯及力规则来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明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但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后的,对应部分适用该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进一步细化,侵权行为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徐宏伟实际被羁押的物理时间段为1988年至1992年,确实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过程。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补充侦查,直至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整个刑事追诉程序才宣告终结。在1992年取保候审至2021年撤案的漫长期间,赔偿请求人始终处于“涉嫌犯罪”的待定法律状态,这种因公权力行使迟延而导致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实质上是职权行为的延续。因此,侵权行为的影响持续存在,并非孤立的历史行为,符合行为持续的法律适用前提。
其次,展鹏贺认为,从获得赔偿权利的行使要件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请求的时效起算点为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之日。在2021年撤案决定作出之前,赔偿请求人在法律上并未被确认为无罪,根本不具备提起国家赔偿的法定前提。若按法院逻辑,徐宏伟在1995年前因案件未结无法申请,而在案件终结后又因羁押行为在旧法前被拒,这将导致当事人陷入“无救济即无权利”的逻辑死循环,明显违背了《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综上,展鹏贺认为,基于刑事司法的整体性和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法理,本案应视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情形,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