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李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简历显示,李刚为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李刚在四川省工作了38年,早年主要是在其家乡任职,曾升至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1年,李刚调任温江县担任县长,后成为成都市温江区区长、区委书记。2008年起,李刚担任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1年2月,46岁的李刚获任巴中市委书记,并担任该职5年。2016年4月,他调任自贡市委书记。担任自贡市“一把手”4年后,李刚的官场生涯开启了快速晋升之路。2020年1月,他被任命为四川省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半年后升任四川省副省长,一年后又跨省赴云南省担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23年9月,58岁的李刚奉调进京任职,此后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2024年9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宣李刚被查。2025年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李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李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李刚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2025年9月18日,武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大邑县委副书记,成都市温江县(区)委副书记、县(区)长、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成都市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

武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检举、揭发多人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