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澎湃新闻刊发《“儿童色情特征”情趣娃娃产销调查:电商隐秘销售,工厂量产供货》系列报道后,当地多部门介入调查,多家平台也回应表示,已对报道中披露的商家进行处理,相似违规商品将同步开展治理工作。

在视频和文字报道发出后,我们收到了不少评论,其中一种观点被频繁提到:对于恋童癖来说,儿童形象性玩偶可以给恋童癖一个发泄渠道,以此减少他们的犯罪意愿。“如果儿童性玩偶消失,这些人会不会就去侵犯真人儿童了?”

在学界,关于儿童色情特征的玩偶的研究和讨论也常常围绕着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展开:升级风险理论(Escalation Risk)和宣泄/保护因素理论(Catharsis/Protective Factor)。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中国著名性学专家彭晓辉告诉澎湃新闻,综合现有学理、实证证据及法律共识,“升级风险理论”的支撑更充分,这类玩偶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其未被证实的所谓“治疗价值”。

首先从性观念和法律视角看,“宣泄理论”认为玩偶能为恋童倾向个体提供无害出口,这一观点有争议且危险——它将针对儿童的性欲望正常化、工具化,直接违背了现代社会保护儿童免受性物化的核心价值观,也与宪法底线冲突。澳大利亚等国已明确将儿童性玩偶列为违禁品,正是法律对宣泄理论的否定。

在彭晓辉看来,儿童性玩偶将抽象的病态性幻想实物化、可拥有化,会降低使用者的心理门槛,削弱道德自责机制——它不是“安全终点”,而是“危险起点”和“行为练习工具”。

“行为上,玩偶的拟人性与可拥有性提供了低风险的行为练习场景,由于不会对真实个体造成直接伤害,使用者的法律顾虑和道德压力会大幅降低。”他提到,这种重复性行为会导致道德感和责任感的脱敏:当侵害无生命的玩具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时,使用者对类似行为的心理防线会持续被侵蚀。

昆士兰科技大学Richards Kelly、Miles Glen、Elias Alexia于2025 年在SSCI核心期刊《Deviant Behavior》(《异常行为》)发表的论文《在澳大利亚使用儿童性玩偶的性犯罪:来自法庭案例的分析》(Sexual offending with child-like sex dolls in Australia: An analysis of court)研究分析14 起个案(含17份判决与量刑意见)发现,涉案者均为男性,年龄 21-61 岁(平均43 岁),除3起案件外,其余涉案者均持有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等。

文章提到,样本中有3名儿童性玩偶犯罪者将真实儿童的照片贴在玩偶上,且其中 2人还因接触性儿童性虐待罪行被定罪,这一情况为本研究提供了证据,表明儿童性玩偶犯罪可能对真实儿童造成伤害。“本研究结果显示,识别儿童性玩偶使用者的主要价值,或许并非在于在其行为‘升级’为对真实儿童的接触性性虐待前将其抓获,而在于识别已存在的儿童性虐待材料犯罪者和接触性儿童性虐待犯罪者,并预防其再犯。”该文称。

光明网12月3日发表的评论《公然售卖“幼女款”情趣玩偶,谁在“为恶作伥”》中也指出,在情趣娃娃销售问题上,有部分人提出所谓“宣泄论”,其主张此类高度仿真娃娃的销售,可以减少现实中对儿童的伤害。从现实来看,持此论调者未免太过天真。变态的欲望只会被喂养得更大,并不会被所谓“宣泄”所消解。

该文提到,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性侵儿童的罪名成立,犯人会被终身记录为性侵犯,并对社区居民进行提醒。有些地区还要求,性侵幼童者被假释的条件是接受化学阉割。由此可见,性侵幼童背后存在难以矫正的生理、心理因素,一两个硅胶娃娃不可能让潜在的性侵犯住手,反倒可能诱发和刺激侵害儿童的行为。

该文认为,今天接受用虚拟儿童“发泄”,明天就可能有人试图在现实中试探底线。用“无害论”“发泄论”自欺欺人,无异于为“为恶作伥”。

以下是澎湃新闻与彭晓辉的对话:

澎湃新闻:近期我们关注到电商平台上出现售卖具有儿童色情特征的情趣玩偶,且儿童形象可定制。当下学界对这类玩偶的讨论主要围绕“升级风险理论”和“宣泄保护因素理论”,您认为这类玩偶是短期宣泄性冲动,还是会长期强化对儿童的性化认知?

彭晓辉:综合现有学理、实证证据及法律共识,“升级风险理论”的支撑更充分,这类玩偶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其未被证实的所谓“治疗价值”。首先,“宣泄保护理论”存在本质缺陷——它将针对儿童的性欲望正常化、工具化,直接违背现代社会保护儿童免受性物化的核心价值观,与宪法底线严重冲突,澳大利亚等国已明确将儿童性玩偶列为违禁品,正是法律对该理论的否定。

其次,从性心理与行为逻辑来看,性心理学研究表明,接触性化内容会强化相关认知图示,比如频繁观看成人片会降低对性侵害的感知度、提高对变异性行为的接纳度。儿童性玩偶将抽象的病态性幻想实物化、可拥有化,会降低使用者的心理门槛,削弱道德自责机制,它不是“安全终点”,而是“危险起点”和“行为练习工具”。

从普通心理学的学习理论来看,一个人的行为如何得到了奖励,这种行为就会强化并形成习惯。使用者通过玩偶的使用行为,得到的奖励是获得性满足,这种奖励机制正向反馈会强化其行为,使其需求不断升级,最终可能从玩偶转向真实儿童,完成“幻想到行为”的危险跨越。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的综述也证实,儿童性玩偶与儿童色情材料存在关联,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物化和强奸倾向,而所谓“宣泄价值”始终缺乏坚实证据支撑。

澎湃新闻:从性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类玩偶对使用者的性心理和行为倾向可能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彭晓辉:影响是深远且负面的,主要集中在认知强化和行为脱敏两个核心层面。

认知上,使用者反复通过儿童形象玩偶满足性欲,会在神经和心理层面建立并不断强化“儿童与性”的错误关联,这种扭曲的性偏好会逐渐根深蒂固——这并非治疗或宣泄异常性嗜好,反而会起到巩固和强化的作用。

行为上,玩偶的拟人性与可拥有性提供了低风险的行为练习场景,由于不会对真实个体造成直接伤害,使用者的法律顾虑和道德压力会大幅降低。这种重复性行为会导致道德感和责任感的脱敏:当侵害无生命的玩具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时,使用者对类似行为的心理防线会持续被侵蚀。

澎湃新闻:儿童性特征情趣娃娃会向社会传递“儿童可作为性对象”的错误信号,这种对社会认知的扭曲是否会反过来影响潜在施害者的心理底线?结合国内外法律对儿童色情的严格禁止,在儿童保护的语境下,该如何看待这类玩偶的存在?

彭晓辉:首先,这类玩偶传递的错误信号危害远超个体使用层面——它相当于在公共水域投毒,污染的是整个社会的集体潜意识,直接冲击“儿童不可侵犯”这一文明社会的根基性共识,会侵蚀全社会的儿童保护体系。当儿童性玩偶能以商品形式流通,会模糊正常与变态、合法与非法的边界,让潜在施害者产生“这种欲望可被接纳”“存在即合理”的错觉,为其突破最后的心理底线提供借口,进一步拉低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心理阈值。

从法律视角看,国内外对儿童色情的禁止立场明确且日趋严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禁止相关淫秽物品的制作与传播,这类玩偶本质上就是针对儿童的淫秽物品,司法实践中已将模仿未成年人特征的情趣娃娃认定为淫秽物品,相关制作、贩卖、传播行为可能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我认为,这类玩偶的性质比普通淫秽物品更为严重——它直接将儿童作为性剥削和性化幻想的载体,冲击儿童保护的核心底线,对社会认知的扭曲具有长期性和扩散性,在法律定性上应更为严厉。国内外法律的核心共识是:绝不能允许对儿童的性剥削以任何形式商业化、合法化,这类玩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挑战。

澎湃新闻:基于以上分析,您认为在儿童保护的语境下,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应对这类现象?

彭晓辉: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针对这类玩偶的治理必须多措并举、全链条发力,具体可从四个层面推进:

第一,立法与司法层面:尽快推动司法解释与专门规定,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任何具有儿童性特征的情趣玩偶;制定清晰可操作的鉴定标准,比如通过身高、面容、身体比例等具体量化阈值界定“儿童特征”,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避免出现监管模糊地带。

平台与监管层面:电商平台(包括线下门店)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主动智能的系统筛查机制,杜绝换关键词、打擦边球的销售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精准打击源头工厂,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全链条打击,不让这类违法商品有可乘之机。

第三,教育与观念层面:全社会需加强科学的儿童保护教育与科学的性教育——要避免单纯的“防止性侵教育”,因为片面强调性的负面性,可能导致儿童形成“性即淫秽、下流”的错误认知,影响其成年后的正常恋爱和生活——科学的性教育应兼顾性的积极价值、性的负面后果和风险警示,将“儿童不是性对象”的共识内化为社会集体意识。

第四,媒体和公众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让此类丑恶商品无处遁形的社会环境。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在这一底线上没有任何妥协余地,绝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利或所谓“特殊需求”,动摇儿童保护的社会防洪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