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配送员权益保障,外卖新国标有了规定。
针对近年来外卖行业存在的“幽灵外卖”、非理性竞争以及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外卖新国标”)。
外卖新国标立足行业实际,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提出“四个聚焦、四个强化”,推动引导外卖平台同步深化整改。
其中,外卖新国标聚焦平台用工管理,强化配送员权益保障。围绕劳动强度、职业关怀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合理确定劳动时间、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多元保障方式等内容,助力健全配送员权益保障机制。

平台应合理限定配送员接单时长
劳动时间控制方面,外卖新国标要求,平台应合理限定配送员接单时长,建立连续接单后的疲劳提示与强制休息机制,强调平台不得通过算法、冲单奖励方式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配送员超时劳动。
外卖新国标规定,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采取措施充分保障配送员的休息权,科学合理设置配送员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确保配送员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限定配送员每天接单时长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接单时长达到8小时后,应向其发出是否继续接单提示。配送员自主确认继续接单的,应合理设置配送员8小时外的接单时长,避免配送员超时劳动、过度劳累引发健康和安全风险。
二是向连续接单时长超过4小时的配送员发出疲劳提示,原则上20分钟内停止向其推送订单,停止推送订单时长自配送员完成当前订单任务时起算。宜通过发放休息时长补贴,联合合作商户给予免费饮用水、折扣简餐等方式,引导配送员在收到疲劳提示后停止接单,及时休息。
三是不应通过算法、冲单奖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配送员超时劳动。
四是应合理设置同时接单量并允许配送员具有下调的选择权,合理调控配送员的接单强度和数量。
五是配送员原则上每周至少有1日休息时间,配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休息,不应强迫配送员加班、放弃休息。
六是设置绩效奖、全勤奖等奖励措施且与配送员出勤天数挂钩的,应保障配送员享有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权利。
七是依法依规保障配送员节假日的休息权。
八是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应对配送员进行强制排班或强制按接单任务量考核。
优化调度算法
外卖新国标规定,调度算法应综合考虑路况、天气、爬楼等因素,科学规划配送路径;计算配送时间时,电动自行车的平均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小时。
具体来看,外卖新国标要求,外卖平台调度算法应依据城市规模、路况、天气,配送员同时接单量、配送小区仅支持步行、配送楼层无电梯等各种因素,避免因外卖平台调度算法不合理导致配送员配送时间挤压、配送超时、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外卖平台应持续优化调度算法,不应推荐逆行、禁行等违规路线。
对于商户出餐超时订单,外卖平台调度算法应对该订单以及配送员当时已接的其他有超时风险的订单进行相应的补时;允许配送员免费转出订单、无责取消接单。
同时,外卖平台计算配送时长,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情况,应以平均时速不超过15km/h计算;对于使用其他类型交通工具进行配送的情况,在不超过行驶路段限速前提下,适当降低配速。外卖平台应向社会公开调度算法,并征求工会、配送员代表等意见完善调度算法。
此外,外卖平台宜对配送员配送订单过程中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警示提醒,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加强配送员权益保障
外卖新国标规定,在要求平台落实相关责任的同时,明确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与平台保持一致。应落实合规用工、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分配、职业发展与关怀等方面的相应责任。
报酬方面,外卖新国标要求,外卖平台及合作企业应根据区域、距离等因素合理设定每单基础配送收入,保持收入稳定并逐步提高。消费者与商户支付的配送费,在扣除必要运营成本后须全额支付给配送员,商户或消费者的打赏也应全额到账。平台不得通过促销活动、配送优惠等方式变相压低配送员劳动报酬。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骑手,其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外卖新国标还强调,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发放补贴或工作补助。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应将扣款作为配送超时、消费者差评等情况下的处罚方式,而应采用替代性管理方式。对于配送员存在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需要扣款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工会、配送员代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社会保障方面,外卖新国标要求,对于符合劳动关系的骑手,平台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已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应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并鼓励骑手参加养老保险。平台还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提供补充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按约束力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其中,除强制性标准范围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或非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由于推荐性标准具有采用和执行的灵活性特性,所以它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促进部分推荐性标准贯彻实施,国家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使各有关单位执行。比如采取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