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公募行业再迎来重磅文件。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日前,业内讨论已久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部分基金公司。
和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从薪酬总额确定机制、薪酬问责、薪酬调整等多个方面,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根据基金投资收益、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市场水平、风险管理、发展战略和人员情况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及不同业务岗位、不同职级的薪酬标准和水平。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薪酬总额预算管理,鼓励适当延长管理周期,周期内薪酬总额变动应与基金投资收益、公司效益联动。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定期对递延支付制度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公司可以根据财务情况和分期考核等情况,合理确定部分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并支付。
“这意味着今年或许有可能会发年终奖,毕竟连续三年没有发年终奖了,大部分员工都是靠每个月的基本工资生活。”上海某公募销售部门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如果公司今年基金投资收益比较好,那么可能会提前将一部分年终奖和基本工资一起下发。

《征求意见稿》最令人关注的是绩效薪酬持基和薪酬调整两部分。
具体来看,在绩效薪酬持基部分,《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百分之三十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
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百分之四十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对基金经理的要求执行。
“此前的指引规定的是高管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跟投本公司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当年薪酬的20%,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加码,明确高管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需要将不低于当年薪酬的30%用来跟投,并且购买权益类产品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跟投的比例也从此前的30%提升到了40%。”某公募合规部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待正式实施后,预计会迎来一波高管和基金经理的自购潮。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薪酬调整的细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此前的文件只提到了建立3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不得将规模排名等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这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基金经理的薪酬和基金业绩相挂钩,如果业绩明显跑输比较基准,薪酬将明确下降不低于30%。”某公募副总经理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这直接回应了关于“基金经理赚钱、基金不赚钱”的讨论,将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和产品业绩挂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薪酬问责部分进行了细化,如果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括减少、停止支付薪酬未支付部分,要求退还前述情形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实施中长期激励等。
在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文件保持一致,要求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为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募行业正在迎来制度层面的重塑和创新。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这将强化投资管理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将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构建更加稳定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