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浙江龙泉县古楼底庄的瞿自旺,在四寺岗祭田的佃户家门前,撞见了瞿长青的管家,对方正往门上贴一张新的贴租字据,写得明明白白:“今收四寺岗祭田佃租英洋八元,来年轮值归瞿长青办祭”。瞿自旺一把扯下字据,声音都发颤:“这田明年该我值祭,你凭什么贴?”管家冷笑:“瞿家祭田轮值,轮不到外姓冒认的人说话!”这一扯,扯出了一场持续近三年的宗族诉讼,也扯出了晚清基层社会里,祭田、承嗣与名分的复杂博弈。
祭田风波起
浙江龙泉县瞿氏宗族,自先祖从谋公传下祭田数亩,成为维系宗族血脉的根基。按瞿氏祖制,祭田(祭田,作为族田义产的一种,是专门为了保证祖先祭祀延绵不绝而设立的。祭田的管理有受田 分管、专管、轮管(值) 等多种形式。其中轮值制度,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在轮值制度下,祭田按照 房支的次序,依次在族人中间轮流值管、收益,值年的房支或子孙也相应地担负该年的祭祀。)分为中、和两房轮流值祭,中房衍生天、地、人三房,和房分仁、义、礼、智四房,轮值次序明确记载于祭簿(记录历次轮值情况的“祭簿”,是追究轮值顺序的最有力的证据。),代代恪守,从未生变。值祭者不仅可获田租收益,更能在宗族祭祀中执掌礼仪,彰显正统名分,是宗族内部身份认同的核心象征。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三十七岁的瞿自旺坐立难安。他是和房智房后人,按祭簿排序,光绪三十五年(1909年)本该轮到他家值祭。可去年十月,仁房瞿长青、礼房瞿长荣竟抢先一步,将四寺岗、百九湾两处祭田“贴租”给他人,收取了八块英洋的田价,硬生生夺走了他的轮值资格。更让瞿自旺无法容忍的是,瞿长青自幼随母改嫁吴姓,还在吴家参与轮祭,瞿长荣同样随母改嫁郑姓,入了郑家户籍,堪称脚踏两船。
正月初八,瞿自旺邀房长瞿林炎主持公道,在祠堂设席议事,瞿长青自知理亏避而不赴,还放言“定要‘抢贴’”。无奈之下,瞿自旺于二月十三日怀揣祭簿,赶赴龙泉县衙递上首份呈状,控诉瞿长青兄弟“恃强抢贴,希图灭分”,恳请官府吊查其私立议约,还自己名分。时任知县陈海梅审阅后,以“呈词闪烁”为由驳回,认为即便二人随母“再醮”,仍有权轮值生父名下祭祀。《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 升,止以子数均分。”学者李青指出“法律也允许寡妻带幼子及家产改嫁,但前夫的遗产仍归幼子所有,俟幼子成人,再另立门户。”可见,无论母亲是否改嫁,凡生父之子(含嫡、庶、奸生)均有财产继承权,陈知县的判决合情合理。
首告失利并未让瞿自旺退缩。二月廿八日,他再次呈状,详细列明宗族分支与轮值次序:“光绪三十三年和房礼房长青值祭,三十四年中房人房林才值祭,三十五年应轮和房智房身名下”,直指瞿长青兄弟“狡串私立议约,排除智房与悬嗣之义房,实属灭分”。此次陈知县仍未直接审理,批示“祀产房听族议,毋庸缠讼”,将矛盾转回宗族内部。 可瞿长青兄弟愈发强横,当着族人面宣称“祭簿任尔留,田户自会受贴”,根本不把宗族调解放在眼里。三月廿三日,瞿自旺第三次呈控,称“房族调处无效,若官府不管,必酿巨祸”。此次陈知县终于松口,于三月廿九日签发差票,命衙役周发、柳发等人三日内传集瞿长青、瞿长荣及房长瞿林炎、族长瞿泽广到案,准备当面讯断。

图1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廿九日正堂陈为瞿自旺呈瞿长青等恃强抢贴希图灭分一案传讯事差票
惊天反转
就在瞿自旺以为胜券在握时,瞿长青兄弟于四月初三递上反诉呈状,抛出了一枚足以颠覆全局的重磅证据——同治十三年(1874年)的《承嗣书》。

图2 同治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瞿全福等立承嗣书
他们在诉状中直指瞿自旺“同姓不宗,冒认争祭”,声称和房智房自荣、自茂二公早年均无子嗣,经族议立瞿长青之父瞿炎松(原名克俭)为嗣,《承嗣书》由拔贡生瞿吉峰代笔,有尊长、房长、姑夫多人签字画押,明确载明“智房祭田永远归炎松承值,他人不得争执”。 瞿长青兄弟辩解,历来祭田均由其承值,从无异议,瞿自旺不过是“贿嘱房长瞿林炎扛帮争祭”。他们反问:“若自旺果是同宗,其祖父何以从未赴祠声叙?若智房有后,明理绅士瞿吉峰岂会执笔立嗣书,抛其房分?”这份《承嗣书》如同一道鸿沟,将瞿自旺的轮值资格彻底置于争议之中。
瞿氏宗族内部因这场纠纷彻底分裂。房长瞿林炎坚定支持瞿自旺,称其“祭扫祖坟已有八九年,族人有目共睹”;而七十三岁的族长瞿泽广却站在瞿长青一边,专程从五十里外的南乡大赛庄赶赴县衙呈状,揭发瞿自旺“原名廷旺,改字冒宗,系在城佣工,历年三节赴祠从未见其身影”。 宗族领袖的对立让矛盾愈发复杂。瞿自旺在后续呈状中控诉,瞿泽广曾向其索要调解辛苦费,遭拒后便唆使瞿长青兄弟翻供,原本已经达成的息结协议被强行推翻。而瞿长青则指责瞿林炎“羡慕和房轮祭稠密,唆使自旺冒认,意图分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陈知县再次签发差票,勒提瞿自旺、瞿长青及相关人证到案,可案件仍因证据争议陷入僵局。直至宣统元年正月,新知县陶霦到任,这场拖延近一年的纠纷才迎来转机。
公堂对质
宣统元年闰二月廿二日,龙泉县衙大堂上,涉案人证悉数到齐。地保季陈耀、原差四人一旁候立,知县陶霦端坐堂上,逐一讯问。 瞿泽广面对讯问突然改口,称“年事已高,不知瞿自旺系何房后人”;瞿林炎则坚持“自旺是和房人,祭扫祖坟八九年属实”;瞿长青提交宗谱,声称“谱载万瞻公仅生二女,注‘止’字,绝无子嗣,自旺冒认其后人纯属虚构”;瞿自旺则急辩“万瞻公生之承公,迁居北乡上田,现有祖上传下地图为证,本年轮值理应归我”。 双方供词截然相反,陶知县一时难以决断,只得下达堂谕:“令瞿自旺补充确实凭证,再行集讯。”这场公审虽未定论,却让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一点,瞿自旺是否为和房万瞻公后裔。

图3 宣统元年三月初八日瞿林炎等为顾宗念切据理直陈事呈状
公审后不久,瞿振贤、瞿振科等十位瞿氏族人联名递上“公呈”,为瞿自旺发声。
他们在呈状中写道,经族众核查,瞿自旺所述祖坟土名“确与应恒支系相符”,其之所以未入族谱,是因“曾祖家贫远迁,修谱未捐造,祖幼失怙,全凭祖母口述谱系”。 族人还从情理角度辩解:“冒宗者非为功名即图财产,自旺兄弟五人佣工耕种,糊口尚且不易,祭田每轮生息不过二十元,他却愿出四十元调解,若非顾宗念切,何必自讨苦吃?”这份公呈跳出个人恩怨,从宗族整体利益出发,恳请官府“恤死怜生,勿断祖宗祭祀”,为案件调处提供了新的视角。
案结事了
宣统元年四月初三,瞿长青再次呈状,提交宗谱佐证“万瞻公仅生二女无子”,这与瞿自旺称自己是万瞻公名下后裔不符,恳请官府随堂覆讯。而瞿自旺恰因患病未能到案,陶知县见状,深知此案若强行判决,必伤宗族和睦,遂决定以“调处和解”为核心,寻找两全之策。 四月廿九日,在陶知县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各自在“遵结状”上签字画押。

图4 宣统元年四月廿九日瞿自旺遵结狀
陶知县最后判决:瞿长青需在五月初七前,向瞿自旺支付四十块英洋(含此前收取的二十元贴租及二十元补偿)。瞿自旺因“祖父外出多年,谱系无从查考”,不得享有祭田轮值权,但允许参与宗族祭祀宴席,保留宗族成员身份。本年祭田暂由瞿自旺耕种,瞿长青不得干涉;若瞿长青逾期未缴洋元,瞿自旺自动获得轮值资格。
这场持续近三年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瞿自旺虽未夺得轮值权,却收回了损失,更保住了在宗族中的名分;瞿长青兄弟付出四十块英洋的代价,巩固了基于承嗣制度的轮值正统性;而官府未打破宗族承嗣传统,也未放任矛盾激化,以最小成本维系了基层社会稳定。 宣统元年夏天,瞿氏祠堂的祭祀如期举行。瞿自旺坐在宴席之中,看着瞿长青兄弟主持祭祀仪式,手里攥着四十块英洋,心中虽有遗憾,却也认可了这一结局。祠堂外,那本泛黄的祭簿被重新收起,记录着这场跨越光绪、宣统两朝的纷争,也见证着宗族制度在晚清社会的韧性。
祭田纠纷背后的晚清基层
瞿氏案中,祭田既是祭祀祖先、修缮祖坟的经济基础,更是宗族成员身份认同与名分等级的核心载体。瞿自旺与瞿长青的争夺,本质是对宗族正统的角逐,轮值权的归属,直接影响了其在宗族内部的话语权与合法性。这种经济利益与身份象征的双重属性,使得祭田纠纷往往比普通田产之争更为激烈,也更难调和。
在难以调和的祭田纠纷中,宗族与地方官府形成了一套权责分明的互动机制。李启成指出:“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跟祭田相关的家族内部事务,除非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在族内无法得到妥当解决,官府不得已才介入,故国家正式成文法规在这方面缺乏详细周备的规定。”在这一机制中,宗族作为基层自治单元,首先承担纠纷调解职责,房长、族长的介入试图在内部化解矛盾。而当当宗族调解失效时,官府适时介入。值得注意的是,官府介入后的核心策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裁判”,而是更倾向于“调处息讼”。陈知县屡次批示“听族议”,以及陶知县所提出的折中处置方案,皆反映出晚清地方官府对宗族自治空间的尊重,尽量避免直接干预宗族内部事务。与此同时,官府又以国家权力作为潜在后盾,确保纠纷在官民协作的框架下得以最终解决,从而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梳理20件卷宗文献,还原案件从宗族内部争执到官府调处的完整进程,可见晚清基层社会中,祭田不仅是经济资源,更是宗族名分的核心载体。宗族作为自治单元与地方官府的“调处为主、判决为辅”治理策略相互交织,构成维系基层秩序的关键机制。此案为考察晚清宗族制度运行、基层司法实践及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鲜活的微观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