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打造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支持政策〉的通知》日前发布。其中提出,对在本区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支持,补贴额度最高 200 万元;支持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优先入住本区指定的人才社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三年期每月最高 8000 元的租房补贴支持。

杨浦区打造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支持政策

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产业生态,根据杨浦区产业政策体系和人才政策体系,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杨浦区开展经营并经认定为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领域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人才。

二、支持内容

1." 免 "。对经认定入孵创智天地 6 号楼 "V 聚场 "(以下简称 "V 聚场 ")的创业企业,首年全额减免房租及物业费,第二年减免 75%、第三年减免 50%。后续根据产业培育情况分阶段将孵化空间租金减免范围扩展至哔哩哔哩新世代产业园等全区经认定的各类优质载体,鼓励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打造微短剧产业基地、中船科技园和东方购物打造互联网直播孵化基地,形成 " 一楼(V 聚场)一街(创智天地大学路步行街)一园(哔哩哔哩新世代产业园)一区(全域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 的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

2." 奖 "。每年度举办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综合评比,对于其中讲好杨浦故事、上海故事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优质内容,单项内容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开展网络视听、在线文娱、直播经济、创意设计等领域创作者荣誉评选,根据称号评定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参加 " 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 "" 五一劳动奖 "" 青年五四奖章 "" 三八红旗手 " 等国家级、市级、区级荣誉奖项申报。

3." 服 "。内容出海。鼓励优质内容创作者参加 " 中华文化国际传播 " 专项、银鸽奖评选,支持优质互联网内容出海发展,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文化,经认定符合互联网原创优质内容出海的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实习招聘。制订 "YOUNG V 实习计划 ",支持 "V 聚场 " 等互联网优质内容载体空间建设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企业联动区域内各类高校,为大学生提供专业实习岗位。联动 "V 聚场 " 周边宾馆资源,支持建设青年人才驿站,鼓励大学生实习就业。社群生态。针对 "V 聚场 " 内企业,以 " 大学路串门儿卡 " 形式,提供包含创智天地大学路周边区域的高校资源链接、内容场景赋能、各类活动参与、金融综合支持、生活消费优惠等服务便利。平台支持。根据平台企业内部内容创作者人才评价体系,通过置顶宣传、首页展示、流量扶持、广告业务支持等方式给予优质内容创作者培育支持。网信事务快速通道。建立创作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快速通道、内容创作申诉服务通道,聚焦服务和促进,鼓励引导优质内容创作。

4." 投 "。联动平台企业共同设立规模不少于 10 亿元的互联网内容创作投资基金,支持微短剧、二次元、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直播经济等 " 互联网内容创作 " 产业发展。联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设立 " 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 " 基金,给予种子期成长支持。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建立 " 金融伙伴计划 ",通过 " 园区贷 "" 批次贷 "" 创新贷 " 等方式,推出具有互联网内容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创作者和产业链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率 0.5%),并给予银行贷款 50% 贴息支持。

5." 补 "。场景补贴。发布杨浦区共享直播资源清单,对入孵 "V 聚场 " 企业开放共享清单内场景,以 " 杨浦直播券 " 形式提供场景使用费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综合补贴比例最高 50%、补贴额度最高 50 万元。活动补贴。鼓励对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建设有推动作用的各类活动、节展等落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最高 50% 的费用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扶持。对于特别有影响力的活动,给予专项综合支持。人才补贴。国内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落户资格。外籍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通关通行、在华工作、证照办理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在本区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支持,补贴额度最高 200 万元。支持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优先入住本区指定的人才社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三年期每月最高 8000 元的租房补贴支持。

6." 管 "。合规指导。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内容合规分类指导,引导创作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包容审慎监管。加强业务咨询、合规培训和守信激励等,以包容性监管思路、审慎性监管手段、多样化支持体系,引导和帮助互联网优质内容企业成长壮大。

三、附则

1. 本政策实施期间,如可同时享受本区其他政策的,按照 " 从高不重复 " 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实行期间,根据年度评估情况,动态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