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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征收率补税将成为历史
增值税法今年起施行。随着相关细则明晰,此前一些企业等借制度漏洞偷税的低成本时代,将成为过去式。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一大变化是修改了此前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定义和“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这将带来较大影响。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以前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钻制度漏洞,即便隐匿所得超过500万元,被查出来后,只需要按照最低1%的征收率去补税,补税成本极低。而上述《公告》实施后,这一制度漏洞被堵住,未来补税就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的较高税率补税,比如销售货物对应的是13%税率,补税成本明显提高。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税收规模一年已超6万亿元。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对应适用13%、9%、6%增值税税率,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类则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个体户、自然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即直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税,目前法定征收率为3%。近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户发展,在2027年底之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将征收率降至1%。目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大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适用13%税率,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甚至免税,这不免让一些不法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隐匿收入、分拆收入等方式,将企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从而实现偷税。
让上述一些企业敢于“铤而走险”偷税的另一个原因是,即便被查,补税成本也相对较低。
按照此前官方增值税相关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为,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在上述规定之下,假设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隐匿收入1000万元,而2025年被查,这笔1000万元销售额由于不计入税款所属期2022年,而是被查的2025年,这使得该纳税人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补税仍对应的是最低1%征收率。由于上述销售额计入补税的2025年,该纳税人在2025年才能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后才适用对应的13%、9%或6%增值税税率,这也导致其补税适用1%征收率,而非更高的税率依据。
葛玉御表示,这一制度漏洞之下补税成本低,即便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实施之后,很多“小电商”隐匿所得被发现,还有涉税“黑中介”教唆他们,“你们就藏(收入),等税务局查,补税也补不了几个钱的!”
今年起增值税一系列法规实施,将堵住这一制度漏洞。
今年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公告》修改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定义,即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解读称,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公告》还修改了“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即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上述负责人举例解读,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葛玉御表示,这意味着以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之前隐匿所得超过500万元,现在被税务稽查查出来之后,不再计入查税的当期,而是追溯到隐匿所得逃税的时候判断其身份,转一般纳税人按税率直接补税,这使得巨大的漏洞终于被堵上。
“由此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减持股票原来可以按1%的征收率纳税的,成为历史。”葛玉御说。
他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次《公告》明确,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意味着“既往不咎”,而从今年开始,纳税人应该放弃偷税幻想,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