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6 日," 杭州女子出差遭客户猥亵后获工伤认定案 " 当事人魏莹(化名)向潮新闻记者表示,该案的劳动仲裁结果已出。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其前公司杭州众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部分医疗费共计 18036.96 元。

2025 年 1 月,魏莹在出差期间遭遇客户强制猥亵,随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2025 年 9 月,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精神损伤为工伤。这让她成为全国范围内,已知的第二例因精神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女性劳动者。(此前报道)

该案于 1 月 23 日在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根据魏莹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裁定众腾公司需赔偿魏莹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 17262.97 元,以及申请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 773.99 元。

裁决书 受访者供图

裁决书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用人单位应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方可延长。

本案中,魏莹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获得了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其伤情 " 未构成伤残等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仲裁委认为,该鉴定结论已生效,表明其劳动能力 " 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功能性障碍 ",故认定其停工留薪期应于鉴定作出之日结束。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待遇后,应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仲裁委据此确定,众腾公司应支付魏莹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经计算,该期间应发工资为 21810.34 元,扣减公司已支付的 4547.37 元后,还需支付 17262.97 元。对于魏莹要求支付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此外,魏莹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委未作处理。

魏莹向记者表示,开庭当日,对方律师以 "7 月缺乏医疗证明 " 为由,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应截至 7 月,并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 " 公民的义务 "。

回顾整个维权过程,魏莹认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其所经历的 " 最大的坑 "。根据裁决书显示,魏莹回忆了当时去做伤残鉴定的起始:2025 年 6 月中旬,公司以工伤认定结果尚未可知为由,再次拒绝了魏莹的病假申请,并提出后续请假需按事假处理,承诺待工伤认定成功后再补发相应待遇。

为改善心理状态,魏莹曾于 2025 年 6 月底在心理医生建议下离开杭州,试图通过改变环境缓解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2025 年 9 月,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正式认定其精神损伤为工伤,然而公司并未如之前所说补齐工伤待遇,反而要求魏莹 " 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

魏莹回忆,这次沟通使其再次陷入痛苦回忆,原本有所好转的身心状态急剧恶化。9 月 22 日,她不得不返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此后,魏莹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望通过该鉴定获得明确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但 2025 年 10 月底,魏莹意外得知,劳动能力鉴定并非用于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相反,一旦参与鉴定并被确认未构成伤残等级,法律上即视为伤病情况稳定,停工留薪期将自动结束,待遇随之转为伤残待遇范畴。

针对案件中引发争议的 " 劳动能力鉴定 " 环节,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进一步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 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延长 30 日。

付建表示,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上独立于工伤认定,其启动通常意味着职工伤情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后续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别与标准。

采访时,魏莹坦言,庭审过程对其情绪造成较大影响,尽管开庭前已服药稳定情绪,但后来仍未能控制住情绪,当庭落泪。

不过,魏莹坦言,应该不会选择上诉," 有点太累了 "。后续她将等待与众腾公司协商离职事宜,并计划将自己的经历创作成剧本。她希望通过分享自身经历,帮助更多人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可能遇到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