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巡视员的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 1998 年至 2021 年先后实施 50 起犯罪行为,其中受贿 1.5 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 3703 万余元,涉案金额累计达 1.9 亿余元 ……最终,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
2 月 26 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该案件的详情。据介绍,该案的查处是检察机关聚焦金融监管领域腐败问题、重拳打击权力寻租行为的有力实践,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惩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1979 年 12 月,刘某入职河南银行学校(现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自此与金融领域结下不解之缘。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勤恳的工作态度,他随后进入银行系统,逐步积累了金融监管的一线经验,后调入某金融监管单位,担任巡视员。
" 刚入行时的刘某确实展现出了行业精英的素养,对业务钻研深入,也曾为防范金融风险付出过努力。"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范围的扩大,围绕在他身边的 " 朋友 " 越来越多,各类宴请、馈赠也随之而来,对于数额不大的 " 人情费 ",刘某起初还心存顾虑,但在 " 都是正常往来 "" 只是表达敬意 " 的劝说下,逐渐放松了警惕。
刘某最早的违纪行为可追溯至 1998 年,当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提供了轻微帮助,事后收受了对方送的 3 万元现金。
" 这笔‘人情’成了他腐败之路的起点。"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正是这第一次的 " 破戒 " 让刘某心中的防线出现了裂痕,为其日后的巨额贪腐埋下了伏笔。
此后几年,类似的 " 人情往来 " 愈发频繁,金额从数万元逐步攀升至数千万元,刘某的心态也从最初的忐忑不安转变为习以为常,甚至开始主动利用职权换取回报。
2010 年之后,刘某的贪腐行为进入暴发期,从小额试探彻底转向大额权钱交易。他利用职务便利频繁为请托人打招呼、说情,涉及职务晋升、银行入职、公司入股村镇银行等多个领域。
经依法查明,在刘某的 34 起受贿事实中,多数是为请托人在职务调整提拔、找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比如,2013 年,在其运作下,某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赵某的亲属顺利入职核心岗位;2021 年,某公司总经理古某为亲属入职银行找到刘某,并送上 30 万元现金。
此外,刘某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搭建起跨部门、跨区域的权钱交易链条。
随着受贿金额的不断累积,刘某愈发担心东窗事发,开始精心掩盖贪腐事实。自 2013 年起,他牵头成立投资顾问公司,与请托人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协议书、顾问及咨询业务专项服务协议书,将受贿款包装成 " 合法 " 的顾问费。2013 年至 2017 年,刘某先后通过他人名下的公司收取 " 顾问费 "3980 万元。
" 这些所谓的‘顾问服务’根本没有实际内容,协议条款模糊,没有具体的服务成果和验收标准,纯粹是为了掩人耳目。" 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调取相关公司的银行交易等资料,证实这些款项均直接转入了刘某控制的个人账户或被其用于购置资产。
为进一步规避监管,刘某还将目光投向境外。2014 年,他指使他人在境外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与他人合谋,以红酒贸易、借款等为幌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交易。其间,他先后收受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路虎等豪车,以及巨额港币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 1.36 亿元。此外,他还直接收受钱款 782 万元、1 万美元,全部用于购买多套房产、装修别墅、为他人购买保时捷车辆及个人日常挥霍等。
2015 年,刘某正式退休。但他并未收手,反而将退休视为贪腐 " 避风港 ",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牟取非法利益。
退休后的 6 年间,刘某多次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为某置业有限公司贷款、相关人员入职等事项提供帮助。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解决融资难题找到刘某,刘某通过斡旋让该公司获得大额贷款,事后收到 " 感谢费 "1150 万元。还有多名想进入银行系统的人员,通过刘某的关系打通关节,每人支付了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 " 疏通费 "。据统计,刘某退休后累计收受贿赂 3703 万元。
" 刘某退休后的贪腐行为,主观恶性更深,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心存侥幸,认为退休后就可以逃避制裁,充分暴露了其贪婪无度的本性。"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种 " 余权 " 腐败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更损害了公职人员队伍的公信力。
2023 年 4 月 20 日,河南省监委对刘某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年 4 月 23 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 刘某在金融系统深耕多年,熟悉监管规则和调查流程,反侦查意识极强,涉案赃款通过多种方式转移、隐匿,给证据收集和固定带来了很大难度。" 办案人员介绍,为查清案件事实,专案组赴多个地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3 年 10 月 20 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重拳惩腐,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复核了刘某的干部任免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入股手续、入职材料、财务顾问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车辆购置凭证等全案证据,确保 " 受贿行为—赃款流转—利益变现 " 证据链条完整;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逐一核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 年 12 月 15 日,洛阳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5 年 6 月 25 日,洛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其犯罪所得及收益亦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刘某未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已依法核准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