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黄泽敏
编辑 | 阿树
2023 年初,13 岁的初中生刘某发现自己成为黄谣的 " 主角 "。
同年级的男生王某用低俗和侮辱性词汇,编造了关于她的谣言。很快,那些极具性暗示的内容在校园散布开来。异样的目光和背后的小声议论将她包围。她因此出现情绪障碍,多次自残,甚至尝试自杀行为,后无奈休学。
2023 年年底,王某及其监护人被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4 月 23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造黄谣的典型案例。

受害者写给法官的信
和所有发生在社会环境中的黄谣一样,发生在学校、未成年人之间的黄谣,也以 " 性 " 作为武器,侮辱、诋毁受害人,损害受害人的社会声誉和心理健康。但校园黄谣的特别之处在于,其涉事双方年龄都很小。
当造谣者为成年人时,传播谣言可能造成诽谤或其他犯罪,责任主体为成年人本人。若是未成年人造黄谣,导致谣言传播甚至形成欺凌、侵权事件,监护人亦需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孩子造谣,家长受罚,是常规操作。
未成年人造黄谣,并非个别现象。对于家长来说,莫名被孩子卷进官司,也绝非 " 飞来横祸 ",更像是家庭教育缺位的代价。
孩子造谣,家长被告
2023 年初的一天,刘某从同学口中得知,王某编造并散布了关于她的黄谣。这些不实信息多次向校内数名学生传播。
她第一时间告知了老师。校方介入调查后,王某最终承认了造谣行为,接受老师及家长的批评教育后,与其家长一起,到刘某所在班级内向后者道歉。
但黄谣并没有立即消失。刘某生活在全寄宿制学校,待在学校里,不时有不明真相的学生投来异样目光和议论。谣言的伤害仍在继续,她也开始伤害自己。

《小委托人》剧照
之后,刘某父母带着女儿积极治疗。同时,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起诉了王某及其父母,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 9162.98 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南风窗,在上述案中,法院判定欺凌者构成名誉权侵害," 实际上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权责任的划分,则需根据具体侵权情况来判断。王辉举例,比如将当事人的姓名、肖像或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附在上面,那么侵权的权项会增加很多。
未成年人造黄谣并不罕见,因造黄谣被起诉的案件也非 " 孤例 "。

《嘉年华》剧照
2024 年,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初中生小美,在 QQ 空间和 QQ 群里发布了含有淫秽内容的小说,而该小说的角色,取自同班同学小花的真实姓名。小说在同学间传播,后致小花情绪障碍。小花母亲遂起诉。法院判小美的监护人道歉赔偿,并赔偿共计 13000 余元。
2024 年,北京四中院审结的一起网络欺凌案,也涉及未成年人造黄谣。
高中生小张收到一篇微信笔记,是从群里转发来的未露脸不雅视频,以及有关小黄的粗俗言论。小张因对同学小黄不满,发朋友圈邀请 " 吃瓜 "。其他人找上门来 " 要瓜 " 时,小张影射视频中人物为小黄,并称内容可以 " 随便发 "。之后,涉案笔记及视频再度被传播。一审认定小张行为构成名誉权与隐私权侵权,判小张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其监护人向小黄赔偿 5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
和常规的成年人造谣不同,发生在校园里的黄谣,涉事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当未成年孩子 " 闯祸 " 被起诉," 是要把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列为被告 ",王辉说。

孩子 " 闯祸 ",监护人要共同承担 /《隐秘的角落》剧照
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在法律层面," 黄谣 " 和其他谣言一样,同属于对个人的侵害。理论上,都可以依据法规请求侵权赔偿。王辉表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造谣或发布不实信息时,法律处理思路基本一致。
但具体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目前,多数校园欺凌只能依靠学校内部处理调解。若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因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经济处罚或批评教育为主。
王辉表示,未成年人侵权,家长 " 代偿式追责 " 的情况非常普遍。" 法律有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非常正确,也非常常见。" 他说。
" 倒逼 " 家长
当然,孩子 " 闯祸 ",也有可能需要自己掏钱。
《民法典》第 1188 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有压岁钱、或者继承了财产的孩子,都可能需要自己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
" 虽说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往往体现其单方接受他人赠予或者好意施惠的行为上。" 王辉表示," 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带给别人的侵害认知往往不成熟,其行为控制能力较差,我们必须要考虑这一点。"
家长是孩子的 " 第一责任人 "。孩子 " 闯祸 ",家长作为直接监管人,通常被认为是最有能力预防的。

《隐秘的角落》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 等。这些职责向外延伸具有保护第三人的性质。
社会默认家长要看管住自己的孩子。未成年人侵权,原则上,监护人(如父母),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 兜底 " 义务。在此过程中,无论家长有没有尽到管教义务,法律都默认了家长需要承担责任。
家长也有可以 " 减责 " 的情况。《民法典》第 1188 条第 1 款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责任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家长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责任职责,已经 " 尽力了 ",可以适当减轻职责,比如少赔一些,但不能免责。具体少赔多少,还需具体看未成年人的年龄、闯祸行为的严重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
不过," 举证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在王辉看来," 父母往往不保留足够的子女监管证据 "。

《彷徨之刃》剧照
王辉以未成年人造黄谣被起诉举例:" 父母如果想证明自己承担了足够的监护义务或履行了监管责任,就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证明明确告诉孩子,不能做这样的事情。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减少自己的部分职责 "。现实中,监护人能提供的证据往往是对孩子日常生活和言行的总体性教育态度。而这类举证无法减轻父母的职责。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 " 倒逼 " 家长重视家庭教育。王辉说:" 我们的法律逻辑或认知逻辑是,未成年人之所以做出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既有他们自身的因素,也有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的因素。"
社会课题
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黄谣,只追究家长的责任,那就会忽视校园黄谣本身的复杂性。
许多校园黄谣中,涉事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且他们有着共同 " 生活 " 的场域——学校,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尤其是寄宿制学生,学生的吃住学均在此,可以说,学校是许多学生一天中生活时间最久的场所。遭受谣言攻击的未成年人,难以寻得回避的喘息空间。
校园黄谣往往先通过较为封闭的朋友圈、班级群、线下口头传播等方式扩散。线上与线下的结合,让谣言 " 一传十,十传百 "。而真相的传播力又往往较弱。
黄谣的受众,主要是同龄的未成年同学。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同辈压力之下默许,甚至参与传播谣言。羊群效应之下,谣言很容易发展成一场 " 集体游戏 ",加入强势者的 " 阵营 ",是孩子们认为的赢得友谊、获得支持,甚至是自保的方法。许多黄谣会演变成群体性的校园欺凌行为。

《千万次呼唤》剧照
同学关系,是学生能参与的最主要社会关系。流传于校园中的黄谣,无异于对受害人的 " 社会性死亡 "。谣言数次直接或间接传播,对于受害人而言,更是一种反复伤害。
由于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不一定能理解或分辨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也可能无法意识到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及其严重程度。因此,成年人的干预很重要。许多案例却表明,欺凌事件发生后,监护人实际上疏于关心或管教。
一些家长溺爱子女,不愿配合调查,甚至以 " 孩子不懂事 " 等为由,逃避责任。例如上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执结的案件,起初,法院判决生效后,小美父母并未意识到错误,不愿配合执行,并称其女也是网络小说的受害者。直到收到《预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才同意履行职责。
黄谣也是校园欺凌的一种,而因其隐蔽性,欺凌行为认定困难,也注定了治理的复杂性。因此,在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个环节至关重要——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然而,通常情况下,学校迫于舆论压力,常常不敢启动校园欺凌认定程序。被欺凌家属投诉无门,部分家长只能教孩子通过 " 以暴制暴 " 保护自己。

有时学校迫于压力,对造黄谣等欺凌行为坐视不管 /《年少日记》剧照
部分欺凌行为甚至长时间存在而无成人发现。遭受到黄谣等校园欺凌的孩子,常因羞耻心等原因,往往选择沉默或自行解决。在家长眼里,孩子则是不知缘由的 " 成绩退步了、抑郁了、厌学了 "。
即使孩子鼓起勇气求助,这些求救信号也可能会被忽视。当试探性的求助信号出现时,成人无意呈现出来的不解、不耐烦," 会不会是你太敏感了 "" 怎么别人都没事 "" 那离他们远一点,别和他们玩 " 等话语,都可能导致孩子不愿再说,甚至造成二次伤害。
黄谣所折射的现实困境,往往是更加复杂的,抽象的建议、道歉和赔偿或许能平息事件,但往往无法触及问题本质。
在王辉看来,对于尚未步入社会、对自身行为还未有正确认知的未成年造谣者和欺凌者,如何进行后续的教育和矫正,始终是全社会的课题。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